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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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Krystal愛遊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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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妹聊劇
這個學生不管打的是不是老師,現在的社會是法制社會,打了人就得受到應有的懲罰,這是相對應的。在教育學生的過程中,有的老師難免會有脾氣火爆的,但這只不過是為了讓你正視自己是個學生的問題,也不得不承認有的老師確實做得太過,不過初心總是好的。像這種20年後打老師的人,不得不說心理上多少有些變態,這個學生也不成熟,讓他反省反省也不是什麼錯事,總比讓他發生了比這更不可挽回的事情再來懲罰,那個時候可能毀的是他一輩子,而不是一兩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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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寄塵居士
如果被打的是普通路人,又沒有拍什麼東東上傳,被打的人又無報警,那什麼事也沒有。法院判的是第二條,打了人,而且是團伙參與,把影片流傳,這屬於挑戰國家法度的範圍了,多少有點涉黑。剛好撞到槍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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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就事論事實事求是
現代社會,人與人是平等的,即人人的生命與尊嚴是平等的。如被打的物件正在實施犯罪,你制止他打他是正當防衛或見義勇為。如被打的物件不正在實施違法犯罪,不管是什麼人,是教師、護士、醫生、公務員還是農民,你打他都是違法犯罪的行為。致於違法犯罪的輕重,屬於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與實施打人行為的情節輕重與影響惡劣程度相關,也與被打的人的身份無關。如同樣殺死一個人,視情節可作為正當防衛、見義勇為、犯罪,並同樣是殺人犯罪,視殺人情節可判有期、無期、死緩與死刑立即執行,與被殺的物件無關,即使是你殺的是仇家、或正在服刑的重刑犯,如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也會被重判。張扣扣就是典型的例子。
首先,不可否認,現下社會老師與學生之間確實存在妙不可言的關係,尤其在網際網路的推動下,小小漣漪也可能激起千重浪。但本案的重點不僅僅是打人或是學生打老師,單純的打人如果不構成輕傷,可能不構成犯罪,重點是被告打人還錄製並在網路上傳播影片、侮辱他人,致使對於老師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很嚴重的影響。
雖然當年老師體罰學生做的不對,但這麼多年都過去了,打回來雖然很過分,但是沒辦法,只是錄製影片各處傳播性質就不一樣了,網際網路這麼發達,社會的輿論很大。造成的情節惡劣,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
每個人都要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被告既然打了老師,就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站在人情的角度來看,很多人其實是可以理解被告的,當然理解並不代表覺得他做的對,是因為很多人都上學的時候都被體罰過有共鳴。
但是佔在法律角度而言,我們是應該站在老師一方的,老師也屬於弱勢群體,很多學校學生比老師還囂張,還打不得罵不得,甚至經常會有學生家長打老師。讓很多老師過得越來越艱辛。
誰都不容易,為難別人也是在為難自己,希望這1年半的刑罰能讓被告改過自新。
關於被告所構成的尋釁滋事罪名很多人可能不是很瞭解,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 主觀方面
無事生非: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四種行為。
藉故生非: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實施四種行為;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雖事出有因,但不聽勸止。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可認定為“尋釁滋事”。以異教徒、宗教叛徒為由,隨意毆打、追逐、辱罵等擾亂社會秩序,情節惡劣的,構成此罪。
2.四種尋釁滋事行為: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恐嚇;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財物;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
3.網路尋釁滋事:利用網路手段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編造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4.想象競合: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等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對被告來說可能一開始並沒有意識到自己犯罪了,才造成了後續一系列嚴重的問題,所以大家在工作生活中一定要注意多瞭解一些法律基礎常識,別自己犯罪了都不知道怎麼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