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工也叫天車工一個特殊工種,即橋式起重機操作員。分為通用橋式起重機和門式起重機兩大類。屬於高空作業。
1.行車工須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考試,熟知安全操作規程、維護保養常識,並持有操作證者方能獨立操作,未經專門訓練和透過考試不得單獨操作。
2.開車前應認真檢查裝置機械、電氣部分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靈敏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垂直起吊物品,檢查吊環及起吊鋼繩。
4.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1人)指揮。正常吊運時不準多人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動的緊急停車訊號,都應立即停車。
5.行車工必須在得到指揮訊號後方能進行操作,行車起動時應先鳴鈴。
6.操作控制器手柄時,應先從“零”位轉到第一擋,然後逐級增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轉回“零”位。7.當接近捲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8.應在規定的安全走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行車跨越到另一臺行車。9.工作停歇時,不準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執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吊運物件離地不得過高。10.兩臺行車同時起吊一物件時,要聽從指揮,步調一致。11.執行時,行車與行車之間要保持一定的距離,嚴禁撞車。同壁行吊車錯車時,行車應開動小車主動避讓,同上層行車相遇,下層行車應主動避讓。12.檢修行車應停靠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地面要設圍欄,並掛“禁止通行”的標誌。13.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後升高,緩慢執行。不準同時操作三隻控制手柄。14.行車執行時,嚴禁有人上下。也不準在執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15.執行中發生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到“零”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鉤,行車工不準離開。16.夜間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17.行車工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弔”: (1)超過額定負荷不弔; (2)指揮訊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弔; (3)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弔; (4)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弔; (5)歪拉斜掛不弔;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的不弔; (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弔; (8)帶稜角快口未墊好不弔;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弔; (10)管理人員違章指揮不弔。18.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兩端,並將空鉤升離地面2米,將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斷電源。19.禁止事項: 嚴禁超荷吊物。 嚴禁帶故障操作。 嚴禁溼手或帶溼手套操作行車控制盤,在操作前應將手上的油或水擦拭乾淨,以防油或水進入操作按鈕盒造成漏電傷人事故。。20.危險事項: 行車行使中不準攀爬吊車主橫樑。 不準斜吊、沿地面拖動或用鉤頭端部起吊物品。不準用鏈條和鋼繩直接做吊具,防止吊件打滑。21.注意事項: 吊物時確保吊環旋入物件深度大於吊環直徑的1.5倍。 不準急升急降,將重物懸在空中時間不得超過5分鐘,不要在吊件搖擺時移動。 行車移動時必須嚴密注意吊件高度,吊件移動必須平穩緩慢。 操作中如有
行車工也叫天車工一個特殊工種,即橋式起重機操作員。分為通用橋式起重機和門式起重機兩大類。屬於高空作業。
1.行車工須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考試,熟知安全操作規程、維護保養常識,並持有操作證者方能獨立操作,未經專門訓練和透過考試不得單獨操作。
2.開車前應認真檢查裝置機械、電氣部分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靈敏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垂直起吊物品,檢查吊環及起吊鋼繩。
4.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1人)指揮。正常吊運時不準多人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動的緊急停車訊號,都應立即停車。
5.行車工必須在得到指揮訊號後方能進行操作,行車起動時應先鳴鈴。
6.操作控制器手柄時,應先從“零”位轉到第一擋,然後逐級增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轉回“零”位。7.當接近捲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8.應在規定的安全走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行車跨越到另一臺行車。9.工作停歇時,不準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執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吊運物件離地不得過高。10.兩臺行車同時起吊一物件時,要聽從指揮,步調一致。11.執行時,行車與行車之間要保持一定的距離,嚴禁撞車。同壁行吊車錯車時,行車應開動小車主動避讓,同上層行車相遇,下層行車應主動避讓。12.檢修行車應停靠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地面要設圍欄,並掛“禁止通行”的標誌。13.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後升高,緩慢執行。不準同時操作三隻控制手柄。14.行車執行時,嚴禁有人上下。也不準在執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15.執行中發生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到“零”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鉤,行車工不準離開。16.夜間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17.行車工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弔”: (1)超過額定負荷不弔; (2)指揮訊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弔; (3)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弔; (4)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弔; (5)歪拉斜掛不弔;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的不弔; (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弔; (8)帶稜角快口未墊好不弔;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弔; (10)管理人員違章指揮不弔。18.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兩端,並將空鉤升離地面2米,將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斷電源。19.禁止事項: 嚴禁超荷吊物。 嚴禁帶故障操作。 嚴禁溼手或帶溼手套操作行車控制盤,在操作前應將手上的油或水擦拭乾淨,以防油或水進入操作按鈕盒造成漏電傷人事故。。20.危險事項: 行車行使中不準攀爬吊車主橫樑。 不準斜吊、沿地面拖動或用鉤頭端部起吊物品。不準用鏈條和鋼繩直接做吊具,防止吊件打滑。21.注意事項: 吊物時確保吊環旋入物件深度大於吊環直徑的1.5倍。 不準急升急降,將重物懸在空中時間不得超過5分鐘,不要在吊件搖擺時移動。 行車移動時必須嚴密注意吊件高度,吊件移動必須平穩緩慢。 操作中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