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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葛容律師

    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是不同的,有遺囑公證的,按照遺囑繼承。法定繼承人只有在沒有遺囑或遺囑無效時才能依法取得繼承權。

  • 2 # 429方寸世界

    題目描述不清晰,我認為有以下幾種可能:

    一是法定繼承人不是遺囑繼承人,他/她沒權利繼承死者遺產,因此法官判決不支援繼承訴求。我曾代理一起案件,原告作為死者再婚妻子起訴死者子女,要求繼承死者名下房改房,死者子女向法院提交死者生前辦理的公證遺囑證明繼承遺產權利,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二是法定繼承人持有公證遺囑,但房改房產權不能轉讓交易,依法依規不能辦理繼承。有的房改房不是完全產權,死者持有部分產權,原單位擁有部分產權且禁止轉讓。

    三是法定繼承人之一所持公證遺囑要素完備,但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例如遺囑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3 # 一紙家書

    正常情況下,公證遺囑本身應該不會出什麼問題(除非公證處太不細心、嚴謹)。

    題主的問題,資訊量太少。只能按照個人理解做一個揣測。題主提到三個重要資訊:

    公證遺囑完備。不知道題主提到的“完備”具體指的是什麼。這裡假定這份公證遺囑是合法有效的、並且是最後一份公證遺囑,本身沒什麼問題。法官。說明有爭議的了,換句話說,應當是遺囑指定的繼承人、與其他法定繼承人之間產生繼承糾紛。法定繼承人不能繼承。這個法定繼承人,如果指的是遺囑指定之外的人,那麼,這個問題沒有回答的必要,正常。如果指的是遺囑指定的繼承人,那麼才有探討的可能性。

    此外,題主提到的“房改房”,正常情況下,房改房是可以繼承的,只是需要補繳一定的費用(看房改房的購房價格,是標準價還是成本價)。所以,假設這套房子是可以繼承的。

    以上條件下,產生題主問題的原因,可能有幾個方面:

    遺囑指定的繼承人,觸發了不能繼承的法律規定條件。

    我們不以《民法典》來說,題主提到的這份遺囑,訂立時間還處於《繼承法》時期。

    在《繼承法》中:

    第七條 繼承權的喪失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民法典》在上述法條中,還增加了一條: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所以,如果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觸發上述條件,是不能繼承的。

    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先過世了。

    如果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先於遺囑人去世,就意味著這份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沒”了,那麼,對應的份額,改由法定繼承。

    不盡義務,或者違背了遺囑中指定的繼承條件。

    繼承是可以約定條件的。例如,要求繼承人必須為遺囑人負責生養死葬,否則不能繼承。如果遺囑繼承人沒有達到條件要求,遺囑有效,但是遺囑繼承人不能按照遺囑繼承。

    此外,舉個極端的例子:

    老人訂立遺囑把財產給到兒子了,但是兒子從來不管老人,老人還沒來得及修改遺囑就過世了。生前全由女兒照顧。那麼,遺產到底應該誰來繼承合適?

    這就是《繼承法》、《民法典》中倡導的價值觀:對老人盡到贍養義務的,可以多分;沒有盡義務的,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如果其他法定繼承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遺囑繼承人不管不顧老人,那麼,可以主張不按照遺囑執行。

    其他情況

    這裡重點想說說公證遺囑的事情。

    以上假設,都是指公證遺囑合法有效的前提之下。但是,公證遺囑一定能保證合法有效麼?——肯定不能斷然肯定。

    可以很負責任的告訴大家:公證遺囑無效導致的繼承糾紛、甚至公證處賠錢的真實案例,現實是存在的(這裡不列舉了,有興趣的大家可以自行搜尋)。

    “完備”,不意味著有效。一份遺囑,要的不僅僅是最後那張“紙”的內容、形式、誰來背書。而是要確保遺囑訂立的全過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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