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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你就是好1

    他項權證過期有效,可以對抗第三人。只是超過2年後沒有了向法院主張權利的權利,但是沒有經過防偽登記結構辦理登出登記手續,抵押權就一直存在。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房屋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日內申請登出登記。

    《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係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巧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登出抵押登記。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抵押權的登出與抵押權的設立是相對應的,即權利因登記而產生,因登出而消滅。

    擴充套件資料: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抵押權基本權利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一百八十條 抵押財產範圍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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