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偷拍”是否違法?
答案是肯定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涉刑)。刑法第253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進一步,最高院出臺了《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司法解釋”),明確了一下幾點:
(一)“個人資訊”的範圍
司法解釋規定“公民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訊通訊聯絡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偷拍”照片涉及肖像的,大機率被認定為個人資訊(因為依據該資訊可以“鎖定”特定的自然人)。另外當照片背景反映出地理位置資訊等,也可能被納入行蹤軌跡。
(二)“提供個人資訊”的界定
司法解釋規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以及透過資訊網路或者其他途徑釋出公民個人資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所以說,未經同意在網路上公佈“偷拍”照片屬於“提供個人資訊”。
(三)何為“情節嚴重”
司法解釋規定了十種情形,主要涉及資訊的數量、非法獲利的金額、是否知曉他人利用該資訊實施犯罪行為等,比如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將被認定為“情節嚴重”。就一個自然人來說,也許夠不上入刑的起點。舉個例子,一個人在網上發現一張“偷拍”照片,除非有其他嚴重犯罪情節,否則很難認定構成犯罪。但是,要從兩個方面去思考這個問題:
1. 積少成多
當發現一張“偷拍”照片時,偷拍者(侵權人)極大機率重複實施了多次侵權行為(針對不同被侵權人)。也就是說,對於侵權人來說,可能早就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假設你去報案,公安機關大資料一分析,發現好幾個人都反映了相同的問題,達到了立案調查的標準,將適時推進刑事偵查。一旦破案,不僅維護了自己的權益,也造福他人。
2. 治安處罰
沒有達到入刑標準也沒關係,不是說侵權人就可以一身輕鬆。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照樣有辦法治這些人,依據就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從性質上來說,這是一種行政處罰(不是刑事,更不是民事),處罰的內容也包含限制人身自由(常說的行拘)、罰款等。早期的各種“流氓”行為都是透過這種方式來規範的。
二、權利救濟的方式
古代有句法律格言,凡是權利,必有救濟。說的是權利必須得到保護,否則設定權利毫無意義。權利救濟從性質上來說,主要有幾種方式:
(一)刑事途徑
前面已經分析了,如果“偷拍”行為構成犯罪,則建議優先向公安機關報案,透過國家公權力來懲罰罪犯。該途徑的利弊十分明顯:優勢是刑事手段懲戒力度強,一旦認定構成犯罪,將面臨刑事處罰,嚴重的可能被剝奪人身自由;劣勢是立案的標準較高,單個人去報案可能夠不著入刑的門檻。
(二)行政途徑
前面也有提到,夠不上刑事的,可以走行政,也就是治安管理處罰。新聞裡曾看到過在廁所抓到偷拍者被扭送公安機關,最後被行政拘留並處罰金。該途徑也需要被侵權人主動去公安機關報案,登記相關資訊。有現行犯最理想,沒有的話也得進入一個調查程式。記住,除了從“偷拍者”入手,還可以去找網路服務提供者,比如網站的運營商。舉個例子,發現某個網站上有侵權照片,可以聯絡網站管理者(聯絡方式一般可以在網頁下端找到)要求刪除、斷開連線等。如果網路管理者拒絕,那可以向工商部門舉報。
(三)民事途徑
民事途徑維權的難度比較大,主要是個人力量勢單力薄,雖然有條件的可以聘請律師,但也免不了到法院走一遍民事訴訟程式。民事途徑耗時、耗財,從效率的角度來說不是很推薦。當然,這個也是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排除只能透過民事途徑解決問題的可能性。舉個例子,某個攝影師在街上街拍,回去發現有張照片(可能你在背景裡)特別好看,於是作為自己的作品釋出在某個網站上,你發現了,要求撤下照片,結果攝影師認為這是自己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也沒有用於商業目的,屬於合法使用。這種情況下,不涉及刑事或者行政因素,更多的是民事糾紛,透過民事途徑來出來可能效果更好。
一. “偷拍”是否違法?
答案是肯定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涉刑)。刑法第253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進一步,最高院出臺了《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司法解釋”),明確了一下幾點:
(一)“個人資訊”的範圍
司法解釋規定“公民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訊通訊聯絡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偷拍”照片涉及肖像的,大機率被認定為個人資訊(因為依據該資訊可以“鎖定”特定的自然人)。另外當照片背景反映出地理位置資訊等,也可能被納入行蹤軌跡。
(二)“提供個人資訊”的界定
司法解釋規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以及透過資訊網路或者其他途徑釋出公民個人資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所以說,未經同意在網路上公佈“偷拍”照片屬於“提供個人資訊”。
(三)何為“情節嚴重”
司法解釋規定了十種情形,主要涉及資訊的數量、非法獲利的金額、是否知曉他人利用該資訊實施犯罪行為等,比如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將被認定為“情節嚴重”。就一個自然人來說,也許夠不上入刑的起點。舉個例子,一個人在網上發現一張“偷拍”照片,除非有其他嚴重犯罪情節,否則很難認定構成犯罪。但是,要從兩個方面去思考這個問題:
1. 積少成多
當發現一張“偷拍”照片時,偷拍者(侵權人)極大機率重複實施了多次侵權行為(針對不同被侵權人)。也就是說,對於侵權人來說,可能早就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假設你去報案,公安機關大資料一分析,發現好幾個人都反映了相同的問題,達到了立案調查的標準,將適時推進刑事偵查。一旦破案,不僅維護了自己的權益,也造福他人。
2. 治安處罰
沒有達到入刑標準也沒關係,不是說侵權人就可以一身輕鬆。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照樣有辦法治這些人,依據就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從性質上來說,這是一種行政處罰(不是刑事,更不是民事),處罰的內容也包含限制人身自由(常說的行拘)、罰款等。早期的各種“流氓”行為都是透過這種方式來規範的。
二、權利救濟的方式
古代有句法律格言,凡是權利,必有救濟。說的是權利必須得到保護,否則設定權利毫無意義。權利救濟從性質上來說,主要有幾種方式:
(一)刑事途徑
前面已經分析了,如果“偷拍”行為構成犯罪,則建議優先向公安機關報案,透過國家公權力來懲罰罪犯。該途徑的利弊十分明顯:優勢是刑事手段懲戒力度強,一旦認定構成犯罪,將面臨刑事處罰,嚴重的可能被剝奪人身自由;劣勢是立案的標準較高,單個人去報案可能夠不著入刑的門檻。
(二)行政途徑
前面也有提到,夠不上刑事的,可以走行政,也就是治安管理處罰。新聞裡曾看到過在廁所抓到偷拍者被扭送公安機關,最後被行政拘留並處罰金。該途徑也需要被侵權人主動去公安機關報案,登記相關資訊。有現行犯最理想,沒有的話也得進入一個調查程式。記住,除了從“偷拍者”入手,還可以去找網路服務提供者,比如網站的運營商。舉個例子,發現某個網站上有侵權照片,可以聯絡網站管理者(聯絡方式一般可以在網頁下端找到)要求刪除、斷開連線等。如果網路管理者拒絕,那可以向工商部門舉報。
(三)民事途徑
民事途徑維權的難度比較大,主要是個人力量勢單力薄,雖然有條件的可以聘請律師,但也免不了到法院走一遍民事訴訟程式。民事途徑耗時、耗財,從效率的角度來說不是很推薦。當然,這個也是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排除只能透過民事途徑解決問題的可能性。舉個例子,某個攝影師在街上街拍,回去發現有張照片(可能你在背景裡)特別好看,於是作為自己的作品釋出在某個網站上,你發現了,要求撤下照片,結果攝影師認為這是自己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也沒有用於商業目的,屬於合法使用。這種情況下,不涉及刑事或者行政因素,更多的是民事糾紛,透過民事途徑來出來可能效果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