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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據採信標準

    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證據採信的規則

    1、品格證據規則

    所謂品格證據規則是指人證在社會中的形象、地位或品行。 通常情況下,證人、被告人、被害人的品格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對於某些特殊的品格證據可以允許使用,當品格問題是實體法上的構成要件時,例如中國刑法中的誹謗罪以被害人的人格或名譽受誹謗為要件,證據調查範圍必然會涉及被害人的品格。

    2、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非法證據是屬於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的一種,取證手段違法導致非法所得的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被排除於法庭之外。新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物證、書證,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因此,非法證據的範圍可以界定為非法言詞證據和非法實物證據。

    3、內心確信規則

    法官在決定是否採信證據的時候必須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即所謂的“自由心證”。然而,法官並沒有絕對的、毫無約束的自由,它受三方面的限制:

    一是邏輯法則。同一人對同一件事實判斷出現了矛盾的說法,一會說有罪一會說無罪,相互矛盾,從邏輯上看不可能同時成立,需要運用邏輯上的排中率和矛盾率來判斷;

    二是經驗法則。一位資深的法官積累了多年的辦案經驗,本身對一件物證、書證的嗅覺是很靈敏的;

    三是公序良俗。法官採信證據還要符合一般的法律價值觀,符合社會普通大眾的普遍認知。比如疑罪從無的價值判斷。

    4、證明力優先原則

    法官在對證明同一案件事實但相互矛盾的證據進行審查認定時透過對證據自身的分析也無法肯定其中任何一個是虛假的,那就要按照證明力大小的比較,確定優先採信哪個證據,包括以下內容:原生證據的證明力大於派生證據的證明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大於間接證據的證明力;經過公證的書證的證明力、按照有關程式儲存在國家機關中的書證大於其他書證的證明力;物證、鑑定意見的證明力大於其他物證、書證;與案件當事人沒有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大於有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的證明力。

    5、補強證據規則

    法律明確規定某些種類的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力不足,不能單獨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必須還有其他證據佐證。下列證據也屬於需要補強的證據:

    (1)未成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

    (4)無法確認其原始性的視聽資料;

    (5)間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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