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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徐sir說fa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除了要遵守《勞動法》以外,仍然要遵守其他法律,比如《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勞動法》也沒有禁止規定超生職工辭退的條款。

    一、計劃生育是基本國策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條規定:中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法律明確表明了計劃生育是基本國策,每個公民有義務遵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也是全華人大透過的基本法律,是除了國家根本大法《憲法》以外的基本法律,法律效力和《勞動法》一樣,用人單位同樣要遵守和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二、計劃生育是公民的基本義務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這一條明確表明,每個公民,不論男女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勞動是每個公民享有的權利,同樣,計劃生育也是每個公民的義務。用人單位不僅要遵守《勞動法》,也要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因此,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超生職工辭退”是合法的。

    不能因為用人單位遵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就判定違反《勞動法》,兩部法律並不矛盾。

    三、補充獨生子女費知識

    很多網友諮詢現在二胎放開了,還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嗎?還存在獨生子女費嗎?答案是肯定的。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這就是大家所說的二胎政策,正式也法律形式明確。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因此,法律規定很明確,雖然二胎放開,但是國家仍然鼓勵和獎勵獨生子女父母,也就是發放獨生子女獎勵費用,也明確規定獨生子女費由所在單位落實。

  • 2 # 曉法說法

    我的回答:超生職工違法條款,違反勞動法,應當廢止。

    一、單位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種情形。包括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失,被追究刑事責任等。第四十條規定了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包括勞動者患病,勞動者不能正常工作,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等情形。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完全性列舉,並不包括超生違法開除。即使超生違法,是行政責任,也並不涉及刑事責任承擔,與員工能否正常履職不具有關聯。

    二、超生職工違法的性質

    按照2015年新修訂的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42條的規定,對於即超生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這部法律只規定了紀律處分,主要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企等,並沒有涉及一般企業員工開除的問題,但是,不少省在修訂人口計劃條例時,規定員工超生,企業可以開除員工。這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是典型的下位法違反上位法的案例。

    三、各地不同判例的借鑑

    像其他答案中回答的,不少案例中法院對員工超生違法開除,持支援態度。但是,我也查到反對的案例,員工最終獲得賠償。

    2015年江蘇省高階法院公佈了一起案件判決。當事人劉女士因超生遭公司辭退,事後她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因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賠償金。該案一審判決公司向劉女士支付近8萬元賠償金。後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後又撤訴。劉女士最終拿到了判決的賠償金。

    案例啟示,違法生育二胎屬於行政違法行為,並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調整範圍,它和員工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屬於兩種法律關係,二者不能混同。

    2017年,全華人大法工委履行備案審查責任,建議五省市適時修改地方人口與計生條例,廢除超生違法條款,顯示了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法制部門的立法態度。

    儘管不同省法院對超生違法開除的判決不同,但是,我堅持認為,這一條款是對勞動法的違反。一些省關於超生開除條款的規定,是惡法,應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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