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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六項規定: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過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既然封陽臺有利有弊,那麼封與不封,究竟是業主一個人的意願能左右,還是需要其餘業主、物業、開發商等角色共同協調決定呢?記者日前透過走訪開發商、相關部門及法律人士瞭解到,按照《物權法》,陽臺全封閉需要滿足兩個“三分之二”條件,也就是說,業主不能僅憑個人想法,擅自封陽臺。

    開發商

    外立面歸全體業主所有

    近日,記者走訪了海口市西海岸部分住宅小區。針對陽臺是否能封的問題,多數售樓處相關負責人表示,購房者在領鑰匙、即將開始裝修時,會與物業公司簽定裝修合同,而其中就對陽臺裝修進行了規範。而事實上,幾乎所有大型樓盤都在裝修合同中對業主私自改造陽臺說了“不”。

    “如果每戶都按照各自想法改造陽臺,樓盤就失去了整體美觀,這是無形的價值損失。將來如果房子要轉賣的話,小區整體的不一致肯定會導致售價受到影響。”海口西海岸一名售樓處銷售人員說,“而且事實上,陽臺的承重標準是有限的,在未取得工程部對陽臺承重方面的認可,業主便改造陽臺增加其承重,是存在一定安全隱患的。”

    有銷售人員表示,其陽臺是以半面積計入產權面積,業主除了外觀權,就只擁有自己家陽臺的產權。而陽臺的內側外牆面屬於外立面,外立面歸全體業主所有。“在物業處可以檢視到房產的測繪報告,裡面有詳圖說明每一戶的面積是怎麼計算的,而外半牆(外牆厚度一半的外半側)屬於公攤面積。如果私自把陽臺內側牆體的材料、顏色改變了,就屬於改變了外立面,也就侵犯了全體業主對外立面的所有權。”這名銷售人員說,陽臺本身也是外立面造型的一部分,封閉陽臺更是改變了外立面,改變外立面須徵得其餘業主的同意。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我打算投身文學,但是文學對於這個世界到底有什麼用處?而且前人之述備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