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在集體土地徵收還是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中,常常會出現被徵收人的房屋被認定為違建而無法獲得預期的補償,甚至一分補償款都拿不到。那麼有些人會無法理解,為什麼住了多年的房子成了違建?在此,摩文律師為大家解讀一下違章建築的概念。
嚴格來講,法律層面上不存在違章建築的概念,因為在任何一部法律規定裡沒有出現過“違章建築”。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而到底什麼是“違章建築”,該條例的制定機關卻沒有作出過任何解釋。隨著《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的出臺,“違章建築”也在新條例中消失,代之的是新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顯然新條例將“違法建築”取代原來的“違章建築”在立法上要嚴謹的多。因此,嚴格來講,現如今我們應當討論的是違法建築而非違章建築,但在老百姓心中,違章建築可能要比違法建築更熟悉。
而對於違法建築,不論是官方還是律師學者的理解可能大部分都比較片面,他們往往將違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認定為違法建築。其中,對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內容在《城市規劃法》和2008年的《城鄉規劃法》都是有規定的,例如《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條以及《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
然而,實際上,違法建築的概念要廣的多,任何違反法律規定而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都可以劃歸到違法建築的概念當中。例如違反《水法》在河道管理區範圍內建造的建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交通管理區範圍內建造的建築,以及違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在填海區、圍海區或者海洋上建造的建築物等都可以劃歸到違法建築的範疇裡。而對違法建築的認定主體、處罰程式等也會因違反的法律的不同而有不同。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城鄉規劃管理部門並不是認定違法建築的唯一主體
無論是在集體土地徵收還是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中,常常會出現被徵收人的房屋被認定為違建而無法獲得預期的補償,甚至一分補償款都拿不到。那麼有些人會無法理解,為什麼住了多年的房子成了違建?在此,摩文律師為大家解讀一下違章建築的概念。
嚴格來講,法律層面上不存在違章建築的概念,因為在任何一部法律規定裡沒有出現過“違章建築”。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而到底什麼是“違章建築”,該條例的制定機關卻沒有作出過任何解釋。隨著《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的出臺,“違章建築”也在新條例中消失,代之的是新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顯然新條例將“違法建築”取代原來的“違章建築”在立法上要嚴謹的多。因此,嚴格來講,現如今我們應當討論的是違法建築而非違章建築,但在老百姓心中,違章建築可能要比違法建築更熟悉。
而對於違法建築,不論是官方還是律師學者的理解可能大部分都比較片面,他們往往將違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認定為違法建築。其中,對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內容在《城市規劃法》和2008年的《城鄉規劃法》都是有規定的,例如《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條以及《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
然而,實際上,違法建築的概念要廣的多,任何違反法律規定而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都可以劃歸到違法建築的概念當中。例如違反《水法》在河道管理區範圍內建造的建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交通管理區範圍內建造的建築,以及違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在填海區、圍海區或者海洋上建造的建築物等都可以劃歸到違法建築的範疇裡。而對違法建築的認定主體、處罰程式等也會因違反的法律的不同而有不同。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城鄉規劃管理部門並不是認定違法建築的唯一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