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改居簡單點就是農村戶口改為居民戶口也就是所謂的‘農轉非,村委會改為居委會或社群委員會,當農村不再以農業生產,農民不再從事勞動,至少有2/3的農民不再從事勞動,不再以農產品收入為來源了就可以滿足村改居的條件。不過村改居還在探索當中,中國還沒有完善的標準,我們將進一步關注中國的城市化程序。
2、“村改居”問題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現實問題。隨著城市化發展和戶籍制度改革,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城中村”,面臨著轉軌變型問題。對村委會如何轉為居委會,需要什麼條件,經過什麼程式,《村委會組織法》和《居委會組織法》雖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分別對設立、撤銷村委會或居委會提出了明確要求。《村委會組織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居委會組織法》第六條規定:“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決定。”村委會改為居委會,實際上涉及村委會的撤銷或建制調整,涉及到居委會的設立,理應遵循《村委會組織法》和《居委會組織法》的規定。從一些地方的做法看,村委會改製為居委會,必須把握好以下環節:
一是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科學合理、符合實際的改制方案,不能搞“一刀切”;
二是一般應以村委會為單位整建制改制,必要時也可以以自然村為單位改制;
三是要充分尊重群眾的意願,按照法定程式進行操作,大多數群眾不同意的不能強行實施。在改制和整合前,要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做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把政策講清楚,讓村民吃下定心丸,主動配合做好改制和整合工作;
四是妥善處理集體資產等債權債務等經濟問題,嚴格財務制度和財務紀律,實行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確保改制後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五是實現幹部和工作的平穩過渡。
村委會改為居委會後,原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相應撤銷,按照便於服務管理、便於開發社群資源、便於社群居民自治的原則,並考慮地域性、認同感等社群構成要素,科學合理地劃分社群,建立健全基層黨組織和自治組織。如果原“兩委”成員任期屆滿,應依法組織換屆選舉,民主化水平不能降低;如果任期未滿,根據大多數村民的意見,原“兩委”成員既可以繼續留任,也可以依法組織選舉,帶領廣大居民積極參與社群建設。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共寧鄉縣委組織部寧鄉縣財政局關於印發〈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發放暫行辦法〉的通知》(寧組通〔2017〕26號)檔案精神,中央對農村村幹部退休政策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補貼物件
1、1949年8月以來在我縣連續任職滿2屆或6年、累計任職滿3屆或9年以上的離任村幹部;
2、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現仍健在的;
3、經村(社群)、鄉鎮(街道)、縣委組織部和縣財政局逐級審查並公示無異議的。
不包括:1、被撤職或罷免的;2、被追究刑事責任的;3、進入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屬國家工作人員的;4、有其他不宜發放情形的。
二、補貼標準
1、連續任正職10年或累計15年以上的:以150元/月作為補貼基數,任職年限中擔任正職超過10年部分,每多任正職1年,增加補貼5元/月;每任副職1年,增加補貼2元/月。
2、累計任正職10年以上不足15年的:以100元/月作為補貼基數,任職年限中擔任正職超過10年部分,每多任正職1年,增加補貼5元/月;每任副職1年,增加補貼2元/月。
3、曾擔任過正職且連續任職滿2屆或6年、累計任職滿3屆或9年以上的:以50元/月作為補貼基數,每任正職1年,增加補貼5元/月,每任副職1年,增加補貼2元/月。
4、未擔任過正職、連續任副職滿2屆或6年、累計任副職滿3屆或9年以上的:以50元/月作為補貼基數,每任副職1年,增加補貼2元/月。
1、村改居簡單點就是農村戶口改為居民戶口也就是所謂的‘農轉非,村委會改為居委會或社群委員會,當農村不再以農業生產,農民不再從事勞動,至少有2/3的農民不再從事勞動,不再以農產品收入為來源了就可以滿足村改居的條件。不過村改居還在探索當中,中國還沒有完善的標準,我們將進一步關注中國的城市化程序。
2、“村改居”問題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現實問題。隨著城市化發展和戶籍制度改革,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城中村”,面臨著轉軌變型問題。對村委會如何轉為居委會,需要什麼條件,經過什麼程式,《村委會組織法》和《居委會組織法》雖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分別對設立、撤銷村委會或居委會提出了明確要求。《村委會組織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居委會組織法》第六條規定:“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決定。”村委會改為居委會,實際上涉及村委會的撤銷或建制調整,涉及到居委會的設立,理應遵循《村委會組織法》和《居委會組織法》的規定。從一些地方的做法看,村委會改製為居委會,必須把握好以下環節:
一是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科學合理、符合實際的改制方案,不能搞“一刀切”;
二是一般應以村委會為單位整建制改制,必要時也可以以自然村為單位改制;
三是要充分尊重群眾的意願,按照法定程式進行操作,大多數群眾不同意的不能強行實施。在改制和整合前,要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做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把政策講清楚,讓村民吃下定心丸,主動配合做好改制和整合工作;
四是妥善處理集體資產等債權債務等經濟問題,嚴格財務制度和財務紀律,實行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確保改制後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五是實現幹部和工作的平穩過渡。
村委會改為居委會後,原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相應撤銷,按照便於服務管理、便於開發社群資源、便於社群居民自治的原則,並考慮地域性、認同感等社群構成要素,科學合理地劃分社群,建立健全基層黨組織和自治組織。如果原“兩委”成員任期屆滿,應依法組織換屆選舉,民主化水平不能降低;如果任期未滿,根據大多數村民的意見,原“兩委”成員既可以繼續留任,也可以依法組織選舉,帶領廣大居民積極參與社群建設。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共寧鄉縣委組織部寧鄉縣財政局關於印發〈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發放暫行辦法〉的通知》(寧組通〔2017〕26號)檔案精神,中央對農村村幹部退休政策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補貼物件
1、1949年8月以來在我縣連續任職滿2屆或6年、累計任職滿3屆或9年以上的離任村幹部;
2、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現仍健在的;
3、經村(社群)、鄉鎮(街道)、縣委組織部和縣財政局逐級審查並公示無異議的。
不包括:1、被撤職或罷免的;2、被追究刑事責任的;3、進入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屬國家工作人員的;4、有其他不宜發放情形的。
二、補貼標準
1、連續任正職10年或累計15年以上的:以150元/月作為補貼基數,任職年限中擔任正職超過10年部分,每多任正職1年,增加補貼5元/月;每任副職1年,增加補貼2元/月。
2、累計任正職10年以上不足15年的:以100元/月作為補貼基數,任職年限中擔任正職超過10年部分,每多任正職1年,增加補貼5元/月;每任副職1年,增加補貼2元/月。
3、曾擔任過正職且連續任職滿2屆或6年、累計任職滿3屆或9年以上的:以50元/月作為補貼基數,每任正職1年,增加補貼5元/月,每任副職1年,增加補貼2元/月。
4、未擔任過正職、連續任副職滿2屆或6年、累計任副職滿3屆或9年以上的:以50元/月作為補貼基數,每任副職1年,增加補貼2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