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緊急事件分類和應急救援等級
第四條 機場緊急事件包括航空器緊急事件和非航空器緊急事件。
航空器緊急事件:
(一)航空器失事;
(二)航空器空中故障;
(三)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擾,包括劫持、爆炸物威脅;
(四)航空器與航空器相撞;
(五)航空器與障礙物相撞;
(六)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緊急事件。
非航空器緊急事件:
(一)對機場設施的爆炸物威脅;
(二)建築物失火;
(三)危險物品汙染;
(四)自然災害;
(五)醫學緊急情況;
(六)不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緊急事件。
第五條
航空器緊急事件的應急救援等級分為:
(一)緊急出動:已發生航空器墜毀、爆炸、起火、嚴重損壞等緊急事件,各救援單位應當按指令立即出動,以最快速度趕赴事故現場;
(二)集結待命:航空器在空中發生故障,隨時有可能發生航空器墜毀、爆炸、起火、嚴重損壞,或者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擾等緊急事件,各救援單位應當按指令在指定地點集結;
(三)原地待命:航空器空中發生故障等緊急事件,但其故障對航空器安全著陸可能造成困難,各救援單位應當做好緊急出動的準備。
第六條
非航空器的緊急事件應急救援不分等級。
第二章 緊急事件分類和應急救援等級
第四條 機場緊急事件包括航空器緊急事件和非航空器緊急事件。
航空器緊急事件:
(一)航空器失事;
(二)航空器空中故障;
(三)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擾,包括劫持、爆炸物威脅;
(四)航空器與航空器相撞;
(五)航空器與障礙物相撞;
(六)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緊急事件。
非航空器緊急事件:
(一)對機場設施的爆炸物威脅;
(二)建築物失火;
(三)危險物品汙染;
(四)自然災害;
(五)醫學緊急情況;
(六)不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緊急事件。
第五條
航空器緊急事件的應急救援等級分為:
(一)緊急出動:已發生航空器墜毀、爆炸、起火、嚴重損壞等緊急事件,各救援單位應當按指令立即出動,以最快速度趕赴事故現場;
(二)集結待命:航空器在空中發生故障,隨時有可能發生航空器墜毀、爆炸、起火、嚴重損壞,或者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擾等緊急事件,各救援單位應當按指令在指定地點集結;
(三)原地待命:航空器空中發生故障等緊急事件,但其故障對航空器安全著陸可能造成困難,各救援單位應當做好緊急出動的準備。
第六條
非航空器的緊急事件應急救援不分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