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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緊急事件分類和應急救援等級

    第四條 機場緊急事件包括航空器緊急事件和非航空器緊急事件。

    航空器緊急事件:

    (一)航空器失事;

    (二)航空器空中故障;

    (三)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擾,包括劫持、爆炸物威脅;

    (四)航空器與航空器相撞;

    (五)航空器與障礙物相撞;

    (六)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緊急事件。

    非航空器緊急事件:

    (一)對機場設施的爆炸物威脅;

    (二)建築物失火;

    (三)危險物品汙染;

    (四)自然災害;

    (五)醫學緊急情況;

    (六)不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緊急事件。

    第五條

    航空器緊急事件的應急救援等級分為:

    (一)緊急出動:已發生航空器墜毀、爆炸、起火、嚴重損壞等緊急事件,各救援單位應當按指令立即出動,以最快速度趕赴事故現場;

    (二)集結待命:航空器在空中發生故障,隨時有可能發生航空器墜毀、爆炸、起火、嚴重損壞,或者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擾等緊急事件,各救援單位應當按指令在指定地點集結;

    (三)原地待命:航空器空中發生故障等緊急事件,但其故障對航空器安全著陸可能造成困難,各救援單位應當做好緊急出動的準備。

    第六條

    非航空器的緊急事件應急救援不分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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