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據民法總則: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八週歲至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八週歲以下的自然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民事行為能力越低,其通常是年齡越小,意識越不清楚,越不具備保護自己的能力。因此需要更多的法律上的保護。
簡而言之,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原則上是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只有一點例外,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針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則上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只有一點例外,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一個是原則上要承擔,一個是原則上不需要承擔。你可以透過這個比較就可以知道區別,法律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保護的更多。
首先根據民法總則: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八週歲至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八週歲以下的自然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民事行為能力越低,其通常是年齡越小,意識越不清楚,越不具備保護自己的能力。因此需要更多的法律上的保護。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簡而言之,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原則上是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只有一點例外,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針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則上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只有一點例外,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一個是原則上要承擔,一個是原則上不需要承擔。你可以透過這個比較就可以知道區別,法律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保護的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