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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澗鳴

    禪讓不是真的存在。

    1、傳統觀點

    《百度百科》:禪讓(拼音:shàn ràng),是指統治者把首領之位讓給別人,“禪”意為“在祖宗面前大力推薦”,“讓”指“讓出帝位”。堯是黃帝以後比較著名的部落聯盟首領,堯去世前,堯把部落聯盟首領位置讓於舜,推舜為帝。這種讓位,歷史上稱為“禪讓”。

    《史記·五帝本紀》:(堯崩,)諸侯朝覲者不之丹硃(堯帝子)而之舜,獄訟者不之丹硃而之舜,謳歌者不謳歌丹硃而謳歌舜。

    《史記·五帝本紀》:(舜崩,)舜子商均亦不肖,舜乃豫薦禹於天。十七年而崩。三年喪畢,禹亦乃讓舜子,如舜讓堯子。諸侯歸之,然後禹踐天子位。

    《百度百科》認為:“禪讓”可分“內禪”與“外禪”,“內禪”為帝王將帝位讓給同姓人,“外禪”謂天子禪位於外姓,如堯讓位於舜。

    2、筆者觀點

    筆者認為:(人民群眾理解的、純粹的)禪讓,意指作為領袖的[1]出讓者完全主觀自願,將部族首領、王位、帝位[2]讓與另外一個族的某人,主要基於[3]這個人在品德和能力上具備更好的條件,在繼承自身的權力和地位後將發揮很好的作用。特點主要是:

    出讓者主觀自願。意思是指出讓者應當是主觀自願的讓出政治地位,而非客觀上受到任何壓迫而讓出地位。這一點,可以排除自夏朝開始的所謂“禪讓”行為,因為自夏朝以後的哪些“禪讓”行為,基本上都是非主觀自願的。而出讓者主觀自願是一個最重要的前提。

    接受者為外族人。意思是指接受者應當與出讓者沒有血緣關係,那種在直系中的繼承是經典的“世襲”,在族系以內的繼承,是一種非經典的“世襲”。只有完全按照能力和品德,將權力的移交給外族的一個人,才算是真的禪讓。

    接受者更為優秀。意思是指只有接受者具備了更好的道德和能力,“禪讓”才具有意義,否則將國家交給一個沒有道德或沒有能力的人,這是一種不負責任的權力轉讓,是一種“昏庸”的表現,算不上筆者要說的“禪讓”。接受者(更為)優秀是一個必要條件。

    按照以上標準來看,第一條排除了夏朝到清朝的任何所謂“禪讓”,第二條則可以推翻堯、舜、禹三位的所謂“禪讓”,也不是真的禪讓。讀者可以看如下一個族系圖,這個族系圖譜是按照《史記》以及其他歷史記錄整理處理出來的。

    《史記·五帝本紀》:

    【1】黃帝者,姓公孫,名曰軒轅。

    【2】帝顓頊高陽者,黃帝之孫而昌意之子也。

    【3】帝嚳高辛者,黃帝之曾孫也。高辛父曰蟜極,蟜極父曰玄囂,玄囂父曰黃帝。

    【4】(帝堯者,)帝嚳娶陳鋒氏女,生放勳。而弟放勳立,是為帝堯。

    【5】虞舜者,重華父曰瞽叟,瞽叟父曰橋牛,橋牛父曰句望,句望父曰敬康,敬康父曰窮蟬,窮蟬父曰帝顓頊,顓頊父曰昌意,(昌意乃黃帝之子)。

    【6】夏禹,禹之父曰鯀,鯀之父曰帝顓頊,顓頊之父曰昌意,昌意之父曰黃帝。禹者,黃帝之玄孫而帝顓頊之孫也。

    透過以上文獻分析,可以發現,所謂的堯舜禹的禪讓,根本算不善是禪讓,因為堯舜禹之間是有著血緣關係,這個好比是英國王位的繼承,首先是族內,然後就是遠親,如其他國家的貴族。顯然英國王位的繼承,我們不能稱作其叫“禪讓”吧,因此可以推定,堯舜禹之間的這種權力轉讓關係,只能算作是族內的一種“非典型世襲”繼承,所謂廣義的“父死子繼、兄終弟及”的變體。

    其中《史記》中記錄了這麼一句話:

    《史記·五帝本紀》:堯曰:“悉舉貴戚及疏遠隱匿者。”眾皆言於堯曰:“有矜在民間,曰虞舜。”

    所謂“貴戚及疏遠”,指的都是“族內貴戚及疏遠”的人,而非不特定族群只看品德或能力的那種。

    結論

    按照筆者以上三個細化的條件來判定,中國歷史上並不存在真正的“禪讓”,至少是從廣大人民群眾所理解的“純粹的禪讓”是不存在的,這一點會不會讓讀者失望?!

    3、啟示

    《史記·夏本紀》:(禹崩,)以天下授益...益讓帝禹之子啟...禹子啟賢,天下屬意焉...諸侯皆去益而朝啟,曰“吾君帝禹之子也”。

    人性是自私的,自從三皇五帝就是,時代發展到夏朝,人心更不古,自私更是“赤裸裸”,古人之事無法再複製,“非純粹的禪讓”也開始無法持續,託名於賢良而“父承子繼”,終至於不可逆,“勉強的”禪讓制讓位於“赤裸裸的”世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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