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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基層林業

    林業案件的兩個概念和兩個標準

    凡涉及砍伐樹木類的林業案件,必須搞清楚兩個概念和兩個標準,那就是濫伐和盜伐,以及濫伐、盜伐的刑事立案標準。

    濫伐及刑事立案標準

    濫伐指無證或違反林木對方許可證核定的因子(超期限、超界線、改變採伐方式、改變採伐樹種等),砍伐自己(包括合約流轉)所有的林木,構成的違法行為稱之濫伐林木。

    濫伐林木10立方米蓄積以內為林政案件,一旦數量超過10立方米蓄積,就會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構成刑事案件,會依法受到刑事處罰。

    盜伐及刑事立案標準

    盜伐是指以非法佔用為目的,擅自偷盜他人所有林木,構成的違法行為稱之盜伐林木,但例如洩私憤之類擅自砍倒別人樹木,並未佔用的不在此列。

    盜伐林木2立方米蓄積以內為林政案件,一旦超過2立方米蓄積,就會符合刑事立案標準,構成刑事案件,受到刑事處罰。

    如果偷伐防護林數量不大,沒有構成刑事案件,十五年以後是不會再追究相應責任了

    根據上面的定義和標準,只要偷伐防護林樹木數量較小,沒有構成刑事案件標準,僅為林政案件,無需十五年,在兩年以內未被發現,或者沒有再次偷盜林木的行為,一般情況下不再追究行為人相關責任,但如果兩年內有其他偷盜林木行為的,會累計偷盜數量,一併追訴行為人相關責任。

    如果偷伐防護林數量較大,構成刑事立案,無論立案與否,雖然過去了十五年,都會隨時追究行為人責任。

    如果偷伐防護林數量較大,構成刑事案件,一般是沒有追訴期的,也無論是否立案,隨時被舉報,隨時蒐集到相關證據,都會隨時受到相應處罰,追究行為人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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