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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毓秀法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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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郭廣吉律師
保管員將代為保管的貨物賣掉,拒絕還給貨主,保管員的行為屬於侵佔的行為。
中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了侵佔罪,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他人保管的財物、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佔為己有,拒不退還的行為。
代為保管,包括受他人委託,代為收藏、管理的財物,也包括未受委託因無因管理而代為保管他人的財物,還包括依照有關規定而由其託管的財物。
但侵佔因職務的原因而保管的財物,不屬於侵佔罪,而屬於職務侵佔罪。
侵佔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是一萬元,經濟欠發達地區為5000元。
侵佔罪屬於自訴案件,是被侵佔人自己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侵佔人的刑事責任,並要求判令返還財物的案件。
你好!根據法律對於保管合同的規定,保管人對於所保管的財物富有妥善保管、不擅自使用和到期後及時歸還的義務。如題主所說的保管員故意將代保管的貨物賣掉了,而且拒絕將貨款返還屬於違反保管合同的行為,可以在有證據證明你們雙方成立保管合同的前提下,(有書面的拿書面保管合同,沒書面的拿著你們應該有的一式兩份的貨物單),依據保管合同向其請求返還原物或者貨款,要求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具體數額以題主的損失為主。如果實在沒有辦法證明你們存在保管合同,也可以依據你持有的貨物單直接向保管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此外,如果該批貨物的結算數額達到了侵佔罪的標準,(司法解釋為1萬,有些地方標準為5000),題主可以自己向法院提交刑事起訴狀,追究保管人構成侵佔罪的刑事責任。因為侵佔並沒有侵害題主的人身權益,所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不恰當的,可以先提出刑事訴訟,畢竟在刑事訴訟中也會對於保管人進行財產上的處罰,處罰彌補得了題主的損失,就沒必要再提出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