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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開啟車窗看景色

    從法律層面上來講,下列行為可以認定為肇事逃逸:

    1、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駕車駛離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發生交通事故,認為自己沒責任,私自離開事故現場的;

    3、有違法嫌疑,諸如:無證駕駛、酒後駕車、駕駛無牌、無年檢、無交強險和報廢車輛,在交警處理事故中,為了逃避責任,中途私自離開現場後又返回的;

    4、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亡,將傷者抬到車上駛離現場,半道棄之在路旁的;

    5、發生交通事故後,雖然將傷者送至醫院,但不報案,私自離開醫院,或留下假地址、假姓名、假電話號碼後逃離醫院的。

    肇事逃逸有自首情節與無自首情節在量刑上有很大區別,逃逸後被抓捕歸案的,視情節輕重,傷者後果如何,在法律上都屬從重處罰情節,一般都要被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 2 # 法律線上詢問

      通說認為,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為“逃逸”,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在離開現場時必須明知自己已經發生交通事故。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根本不知道或者根本就沒有意識到發生事故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逃逸”。因為如果一個人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發生事故,那當然就談不上逃逸的問題了。當然,認定肇事人是否知道發生事故並不會僅聽他口說,應該綜合現場的情況和肇事人的實際行為來認定。比如在事發現場有很長的剎車痕跡,這還能說肇事者不知道發生車禍嗎?如果不知道為何會有剎車痕跡?再看車輛的碰撞點和損壞程度,如果有明顯的碰撞痕跡,作為駕駛人是不可能感覺不到碰撞的。再有,現在路上到處裝的都是監控錄影,從監控錄影上可以明顯的辯別出肇事人當時是否意識到發生了車禍。所以說,判斷是否知道發生事故,並不是僅憑肇事者一已之言來認定的。如果肇事人抱有僥倖心理,還會被公安機關認定認罪態度不好,沒有如實交代罪行,進而影響後序的定罪量刑。

      2、認定“逃逸”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的交通肇事行為必須構成交通肇事罪,即必須達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程度。如果行為人最終沒有造成上述嚴重後果,即使逃跑,亦不應認定該行為是刑法意義上的“逃逸”,只能作為治安處罰的從重情節考慮。因為刑法並沒有就肇事逃逸這一行為單獨定罪,而是做為交通肇事罪的一個加重處罰情節來認定的,所以,是否認定為刑法意義中的肇事後逃逸,必須要以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為前提。

      3、逃跑的主觀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這是認定“逃逸”的一個重要因素,反映著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逃避法律追究包括逃避刑事、民事和行政等責任的追究。如行為人酒後無證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由於害怕公安機關的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或者由於害怕賠償經濟損失,置傷者生死於不顧而逃跑,隨後傷者死亡,則應當認為行為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行為人的行為構成“逃逸”。如果行為人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則不能認定為“逃逸”。如行為人為及時搶救傷者,駕車駛離現場並及時報案;將傷者送至醫院後,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資訊,並在商定時間內返回;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並及時報案等情形,均不能認定為“逃逸”。

      在現實生活中,常遇到的案例是駕駛員肇事後駕車或棄車逃離現場,一天或幾天後,甚至在更短的時間內,肇事者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此時,是否應認定駕駛員屬於肇事後逃逸呢?首先,可以明確一點的是,上述情況自首的情節是應予以認定的,依法律規定,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犯罪較輕的,甚至可以免除處罰。但問題是,這算不算肇事後逃逸?通說認為,即使只是事隔一天或更短的時間,肇事者經權衡或經勸說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也應認定為肇事後逃逸,因為行為人畢竟是在事發後離開了現場。之所以這樣認定,是因為《道交法》第70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員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值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而肇事人卻違反法律規定,離開現場,即使是時隔不久就投案自首,也應認定為肇事後逃逸。所以說,世上沒有後悔藥,一念之差很可能就鑄成大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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