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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ennzr19728

    紫砂鍋坐飛機是能夠隨身攜帶的。機場安檢禁止物品:

    1、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 以及該種類仿製品。

    2、爆炸物品類,包括:彈藥: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訊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和子彈(空包彈、戰鬥彈、檢驗彈、教練彈)等。 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爆破劑等。 煙火製品:禮花彈、煙花、爆竹等。 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3、管制刀具: 指1983年經國務院批准由公安部頒佈實施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中所列出刀具,包括匕首、三稜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稜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雙刃、三稜尖刀等。少數民族由於生活習慣需要佩帶、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屬於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使用。

    4、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氫氣、氧氣、丁烷等瓶裝壓縮氣體、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固體;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等各種無機、有機氧化劑。

    5、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品。

    6、腐蝕性物品: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7、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8、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擾飛機上的各種儀表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9、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2008年3月14日起,禁止乘坐國內航班旅客攜帶液態物品(100毫升以下的化妝品每種可帶一件),2008年4月7日起,禁止任何旅客攜帶打火機和火柴。民航局曾計劃在2008年12月20日放鬆上述兩項限制,但後來決定暫緩執行。禁止隨身攜帶但可託運的物品:附件一規定的物品之外,其他可以用於危害航空安全的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手術刀、屠宰刀、雕刻刀等專業刀具,文藝單位表演用的刀、矛、劍等,以及斧、鑿、錘、錐、加重或有尖釘的手杖、鐵頭登山杖和其他可用來危害航空安全的銳器、鈍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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