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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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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閒雲逸飛
一般民事案件,是從屬“誰主張,誰舉證”的法理原則。若你主張的證據不被法官採信對質,有可能是你的證據來源“不合法”及其它法官有理由排除的原因外,你的正當舉證權利應得到依法保護。若你認為是法官的“自由量度”不合適,在庭審過程中你可提出異議甚至向該院的“審監會”提出書面意見。若仍該院做了對你不利的判決後,你可依法上訴或二審後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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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家子說法
打官司打的是證據,不怕對方說謊,就怕自己沒證據。
事實上,打官司時,一般情況下原告是攻城方,被告是守城方。
原告的難度要大於被告,因為原告需要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需要在各個方面都要成立。而作為被告,只需要推翻原告主張中的某一個點就行了。
比如,原告起訴被告說被告打了自己,造成了損失,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需要證明1.被告打了自己;2.原告現在受傷了;3.原告現在的傷是被告的毆打造成的;4.原告因為受傷造成的損失數額。而作為被告,只需要推翻上面4點中的一個就行了。
具體到你的問題,根本不是問題。
原告撒謊要知道,原告需要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來支援。原告撒謊沒有意義,也沒有用。
因為他說的不算,還需要看證據顯示的事實的什麼。
如果他說的沒有證據支援,那即便真的是這樣,在法律上也不存在。如果有證據支援,那法律上就應該是這樣,而不能說是撒謊 。
所以,撒謊不重要,重要的是對方有沒有證據。有證據,你提交相反的證據,或者你提出合理的理由推翻對方的證據就可以了。
關於對被告的證據不予質證法庭上,你的證據雖然需要對方質證,但是記住,最終對證據是否採信的權力在法院,而不是對方。
法院讓對方質證,是保護對方的權利,是給對方反駁的機會,而不是對方的一種義務
對方不對證據質證,事實上是放棄了自己的權利,不影響法院是否對證據的採納或者不採納。
總之,打官司時,不要總幻想對方對自己這邊的事實、證據都認可,如果是那樣,你們就不需要打官司了。你要做的是用證據說服法官、說服法院,而不是逼著對方認可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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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北京趙律師
原告對你拿出的證據不予質證?
證據為什麼在打官司中如此重要?那是因為發生的糾紛都是過去式,我們只能透過這個糾紛發生過程中留下的一系列痕跡來推測當時到底發生了什麼,這些痕跡就是證據。另外,只有那些經過質證程式的證據才有可能作為定案證據,在開庭程式中原告放棄了對某個證據的質證,其實不影響法官對這個證據的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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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廣州史果樂律師
原告不予質證等於放棄了他的部分訴訟權利,如果該份證據對案件實質問題影響大,法官將根據庭審情況將不予質證的後果向原告示明,若原告仍然拒絕質證,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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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淮北日月升
其實這種問題並不難處理。
一般來講,法庭開庭後,一般的流程是:
1、法官宣佈法庭紀律和雙方權利義務。
2、原告將自己的訴訟請求和相關證據。
3、被告質證。
4、原告最後陳述。
5、被告最後陳述。
6、法官總結。
第一個問題:
原告撒謊。
這個問題,原告提出自己的主張,需要證據支援,沒有證據和法律依據的主張,被告完全可以否認。這樣的話,不能自圓其說的,實際上是廢話。
例如:原告計算傷殘賠償金賠償數額,是按五級傷殘計算的,後邊被告可以要求原告出示鑑定報告,上邊載明是八級傷殘,那麼只能按八級傷殘計算。
第二個問題:對被告的證據不予對質。
被告的證據,主要是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而來,他不否認的話,等於承認了被告的主張。
仍以前邊的例子為例。原告提出按五級傷殘計算殘疾賠償金,但是經過質證,實際上是八級傷殘,那麼最後只能按照八級傷殘計算,除非原告能找出鑑定報告有問題,有正當理由要求重新鑑定並且鑑定為五級。
以上回答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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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過程中,重視的是證據,而不是在於誰的話多。只要證據越能有力的證明自己的觀點,勝訴的希望就越大。當然,在庭審過程中,只要你的證據能證明自己的觀點是對的,能證明對方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無論對方是否對你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必定會受到法律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