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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齊洪建—小區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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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見性不留佛1
美國總統任期四年,如果他剩下的任期只有一年了,那他簽署的國際多邊或雙邊條約是不是有效期也不能超過一年呢?他簽署的國內法是不是也該在他退職的同時廢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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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易幼欽
只要簽訂的租賃時間未超過法定時限均屬有效:關健在於簽訂合同時是否符合法定程予或以職權之便取代民意,特別是租金是否與地方發展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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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大海哥5l8
我覺得還是要看議事規則,是簽訂什麼合同,是不是在業委會職許可權內,還是需要業主大會授權透過。只要在授權範圍內,並遵守公章使用原則,應該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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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來賞V
就目前既有法律法規條款解讀僅支援3~5年期服務合同,超出沒有依據,但卻也沒明文禁止,只要業主大會雙過半透過支援則也可以,僅業委會私下籤訂則屬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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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零1能量
根據《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之規定,未經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沒有擅自簽訂物業合同的權利的,所以要看合同的授意主體是不是經過業主大會表決透過的才能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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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我將與你同行
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雖然法律條文規定它沒有違法。
業委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只要沒有違反規定,又能體現業主大會意願的合同,從本質上上是有效力的,只是有時候存在合法不合理的情況。
業委會的任期只有三年,現在可以任期為五年,毎一屆的成員可能對小區的現狀和發展有不同的看法、或者有不同的處理方案,雖然業主大會決定了事情的結果,但是業委會往往引導事情走向,或者提出了一些問題的方案,往往造成業主大會的主題方向,而且真正把握尺度的還是業委會。所以業委會的成員和決策非常關鍵,不同屆的業委會可能有不同的決策方案。
在小區公共利益和公共場所租賃合同上,應該考慮到這個因素,儘量做到本屆業委會做好本屆的工作,避免時間過長影響小區收益、或者導致租金同市場脫節,違害小區業主利益。業委會畢竟只是民間組織,它的權項還是有所欠缺和延續,這是必須考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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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訊路人
無效!明顯就是和物業串通一氣的!不管業委會任期幾年,和物業公司只籤一年合同並且要讓物業公司按比例繳納相應的‘服務保證金’!幹好了繼續幹!幹不好走人!!沒啥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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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說天評地鹽城哥
業委會任期三年,簽了十二年的租賃合同,這種合同是否有效,我們要分開看。
1.業委會的合法性。業委會是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規定成立的自治組織,也是法律規定的唯一代表業主的合法組織。從這個定義上來看,業委會簽署的合同只要不超過合同法規定的二十年期限,理論上是有效的。
2.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各地相關的指導辦法,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和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沒有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只有透過業主大會決議後的決定執行權。從這一點上來看,簽署物業合同是重大事項,合同的內容是必須公開的,經過業主審議後確認方可執行的。對於簽署的時間長達二十年,相信任何一個業主大會都不會同意。
3.業委會洽談的《物業服務合同》,在商談確認後,有沒有在小區公告欄進行張貼告知。在公告期間,是否接到業主的反對意見和投訴。對這些意見有沒有進行處理和登記。
4.業委會的任期一般是三到五年。在任期內的合同基本都是毫無疑問的,也不存在任何爭議。但是超出本屆業委會任期的合同,這就損害了下屆業委會的權力,也透支了業主的權力。應該說是很不合理的。
但是業委會卻簽署了不僅僅是超出五年的合同,長達二十年,這個事情該怎麼辦呢?1.要求業委會提交本合同透過的業主大會決議檔案或者超過一半以上業主的簽名,或者能夠證明業委會簽署的合同期限合法性的檔案。
2.可以向社群街道和住建主管部門提出投訴,要求各主管單位參與。只要接到投訴,住建部門會根據業主的情況進行備案與否,或者是協調期限。
3.對於主管部門不予理睬的,可以聯合小區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簽名,對小區業委會簽署的合同提起訴訟。因為該合同不僅僅是程式不合法,也嚴重損害了業主的知情權和未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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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最長期限為20年。只要業委會在法定任期內蓋章簽訂的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限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