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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工資制度是違法的行為。
按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加班時間,實際上包含了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也包含節假日安排職工加班並不予調休的時間。
我們國家的標準工時是每天8小時,每週40小時工作制。一年工作時間是365天,扣除52個週末104天,再額外扣除11天的法定工作日,一年正好有250個工作日,平均到每月的工作時間是20.83天。
每月28天的工作時間,肯定是嚴重違法行為了。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勞動監察部門會予以責令改正並處罰。
勞動者的標準工資怎麼算?按照《勞動法》規定,週末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不予調休的,應當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標準應當按照月計薪天數來計算,月計薪天數實際上按照《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每月只有21.75天。但是加班時間卻是每月有7.17天,合計計算出每月應支付工資標準是36.09天的日工資。
每月工資5000元,實際上平均日工資標準只有138.54元。
休息一天扣300元工資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對於用人單位來講,應當遵循的原則應當是不提供勞動不支付工資,而不是說不提供勞動額外扣工資。
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扣工資呢?只有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勞動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要求賠償。
即使扣工資,每月也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而且扣除後剩餘工資部分,如果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按照合理合法的規定製定,否則都是無效的。請假一天扣300元工資的制度,都屬於無效制度。
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一樣要向勞動監察部門維權。以用人單位剋扣工資的名義要求補償。
勞動者可以要求的補償有:
第一,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導致勞動者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剋扣工資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存在違法剋扣工資行為、發放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應予補發並加發25%的經濟補償金。
維權能夠得到的利益絕對比自己忍氣吞聲要多得多,而且還能夠有助於社會維權意識的提高和和諧勞動關係氛圍的建設。
所以,針對用的單位這些合法的行為,還是建議勞動者積極出來維權。
回覆列表
題主的計算沒有問題。問題的發生,是出現在公司對於滿勤和缺勤的規章制度上。
如果說公司有明確的規章制度註明:缺勤1天扣300元,而且制度對於所有人都是一樣的,一視同仁,那麼對於公司和員工而言,是合理的。一般情況下,制度經過培訓和宣貫,員工都掌握了,在一定程度上也構成了和企業的工作契約。
1.公司運營最基本的制度就是《員工考勤制度》《員工薪酬制度》,從最簡單的理解是隻要員工來上班,先不說業績如何,工資肯定是要支付的,否則會違反勞動條例。
那反過來說:如果員工不來,影響了企業的正常運轉,那企業就必須要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加以規避因員工出勤問題給企業帶來的風險。
2.各個企業的管理方式不同,但管理的要件是想通的,那就是針對企業自身的運營以及參照其他單位的成熟模式,必須建立應有的制度和規定。我們經常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人性化不等於自由化”。
3.一般員工剛入廠,都會有入職的匯入培訓,短則1天,長則5到7天,包括企業文化、安全、基本的規章制度、企業發展歷程、企業現場等等。在匯入培訓完畢,很多企業還針對考試內容進行考核,目的就是預先告知員工企業的管理紅線是什麼,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不可以做,哪些要獎勵,哪些要懲罰。明知不可為而為之,自然會被扣工資。
4.現在的企業在管理上越來越人性化。企業在推出規章制度的同時,也會有一些調整的的辦法給予員工機會,畢竟企業不是靠扣員工的工資或罰款而盈利。比如,可以替崗、比如有的企業有積分制,達到積分可以免一天的出勤,比如可以用加班換考勤,也有的企業用業績獎勵貢獻者帶薪休假。
總之,只要企業規定符合勞動法,且人人平等,就是合理的。
不知是否題主滿意,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