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籍”這個詞首先出現在元代,指政府把為官府製造手工產品或者修建工程的工匠納入特殊的戶籍中。匠籍制可以說是唐代“番匠”及宋代“當行”的變型、發展。明代時,政府將手工業者一律編入匠籍。匠人隸屬與官府,世代為官府服務。工匠們根據所屬具體部門、服役時間、地點與待遇的差異,主要分為輪班工匠和住坐工匠。
圖1 工匠做工
關於輪班工匠。《天下郡國利病書》中寫道:“凡工役皆隸於工部,役於京師。有住坐者,有輪班者,又有存留本府而執役於織染局者。”即輪班工匠分為役於京師與存留本府的工匠。明洪武十九年(1386年)時規定,除存留本府的工匠外,輪班工匠以三年為一班,輪番赴京輪作三個月。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上述規定得到修改。《明太祖實錄》載:“先分各色匠所業,而驗在京諸司役作之繁簡,更定其班次。”這次修改後,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工匠的服役時間進行整改,分為一至五年五種輪班法。《明會典》工匠篇中記載了修改後各種工匠的時間規定(如圖2與圖3)。輪班工匠為無償勞役,且輪班的地點亦隨著首都的變遷而由南京改為北京。
圖2 《明會典》部分書稿
圖3 《明會典》部分書稿
關於住坐工匠。住坐工匠這一稱呼直到永樂年間才出現,又依據戶籍的不同,分為民匠和軍匠。值得一提的是軍匠屬於軍籍,而非匠籍。與輪班工匠相比,住坐工匠服役時間較短。《天下郡國利病書》中寫道:“凡工役皆隸於工部。役於京師者有住坐者……大抵住坐則廩食於官,每月正役一旬……”與輪班工匠的義務勞動相比,住坐工匠享有一定的待遇。
參考文獻:
《明太祖實錄》。
《天下郡國利病書》。
《明會典》。
“匠籍”這個詞首先出現在元代,指政府把為官府製造手工產品或者修建工程的工匠納入特殊的戶籍中。匠籍制可以說是唐代“番匠”及宋代“當行”的變型、發展。明代時,政府將手工業者一律編入匠籍。匠人隸屬與官府,世代為官府服務。工匠們根據所屬具體部門、服役時間、地點與待遇的差異,主要分為輪班工匠和住坐工匠。
圖1 工匠做工
關於輪班工匠。《天下郡國利病書》中寫道:“凡工役皆隸於工部,役於京師。有住坐者,有輪班者,又有存留本府而執役於織染局者。”即輪班工匠分為役於京師與存留本府的工匠。明洪武十九年(1386年)時規定,除存留本府的工匠外,輪班工匠以三年為一班,輪番赴京輪作三個月。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上述規定得到修改。《明太祖實錄》載:“先分各色匠所業,而驗在京諸司役作之繁簡,更定其班次。”這次修改後,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工匠的服役時間進行整改,分為一至五年五種輪班法。《明會典》工匠篇中記載了修改後各種工匠的時間規定(如圖2與圖3)。輪班工匠為無償勞役,且輪班的地點亦隨著首都的變遷而由南京改為北京。
圖2 《明會典》部分書稿
圖3 《明會典》部分書稿
關於住坐工匠。住坐工匠這一稱呼直到永樂年間才出現,又依據戶籍的不同,分為民匠和軍匠。值得一提的是軍匠屬於軍籍,而非匠籍。與輪班工匠相比,住坐工匠服役時間較短。《天下郡國利病書》中寫道:“凡工役皆隸於工部。役於京師者有住坐者……大抵住坐則廩食於官,每月正役一旬……”與輪班工匠的義務勞動相比,住坐工匠享有一定的待遇。
參考文獻:
《明太祖實錄》。
《天下郡國利病書》。
《明會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