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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367570282485

      法律關係中的客體,其含義的根基當在哲學客體一詞的用法之中,客體是和主體相對應的一對範疇,是從主客分離的認知模式和實踐模式中分化出來的概念。與哲學上的客體相比,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同樣是作為主體的認識和實踐物件存在的。但不同的是,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要求其必須具備法律上的依據。對於民事法律關係客體的概念,學術界主要存在以下幾種觀點,即:“民事法律關係客體是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所指向的物件”,“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所指向的物件”,“法律關係的客體,又稱標的,指主體之間得以形成法律關係內容的目標性事物”。這些觀點雖然存在差別,但都肯定了客體是民事法律關係的組成要素,認為應以民事法律關係的概念為基礎延伸出客體的概念,認為客體是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所指向的物件存在的。而對於民事法律關係的範圍,通說認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包括:物、精神產品、行為和人身。

      民事法律關係客體的特徵

      與哲學上的客體一樣,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一般都應具備以下特徵:首先,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應是對主體“有用之物”;其次,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必須能為主體所支配和控制;第三,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必須獨立於主體而存在。區別於哲學上的客體概念,有學者認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還應能為法律所調整,具備區別於哲學上的客體的獨有特點。筆者認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應具備以下幾點特徵:

      1.客觀性。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應具備一般哲學理論中客體所具有的特徵,即是不以主體意識的變化而轉移,因此,純粹的思維活動不能成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

      2.可控性。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必須能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所支配。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髮展,主體所能支配和控制的客體範圍將不斷增加,這就使很多曾不屬於客體範圍的事務在當今世界被納入到客體的範圍中來。因此在不同歷史時期,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的範圍是不同的。

      3.法定性。民事法律關係是由民事法律法規確認和調整的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作為由民事法律關係的概念延伸出的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概念,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特點就客體應符合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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