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的規定,行政許可的一般程式,主要分為申請、 受理和決定程式。
(1) 申請程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 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一般是書面提出,也可以以信函、 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提出,或者由申請人委託代理 人提出。 申請人應當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行政機關應當公開 行政許可規定,提供申請書格式文字,答覆申請人的疑問,不得要求申請人 提交與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材料。
(2) 受理程式:行政機關經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即申請事項是否屬本行政機關管轄範圍;是否屬於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 的事項;是否按規定提交了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根據不 同情況,按《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分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處理。
(3) 審查程式: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根據法 定條件和程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 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 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 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 上級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 申請材料。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 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 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4) 決定程式: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應當在法定期限、 按照規定程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 予以公開,公眾有查閱權,需要頒發有關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在法定期限 內頒發、送達。行政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必須作出書面決定,說明理由 並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依照《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的規定,行政許可的一般程式,主要分為申請、 受理和決定程式。
(1) 申請程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 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一般是書面提出,也可以以信函、 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提出,或者由申請人委託代理 人提出。 申請人應當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行政機關應當公開 行政許可規定,提供申請書格式文字,答覆申請人的疑問,不得要求申請人 提交與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材料。
(2) 受理程式:行政機關經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即申請事項是否屬本行政機關管轄範圍;是否屬於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 的事項;是否按規定提交了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根據不 同情況,按《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分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處理。
(3) 審查程式: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根據法 定條件和程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 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 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 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 上級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 申請材料。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 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 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4) 決定程式: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應當在法定期限、 按照規定程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 予以公開,公眾有查閱權,需要頒發有關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在法定期限 內頒發、送達。行政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必須作出書面決定,說明理由 並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