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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琰琰

    權利法案(英國)

    東方法眼按:《權利法案》,全稱《國民權利與自由和王位繼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是英國憲法中重要的一部法律,由威廉三世於1689年簽署,威廉三世被宣佈為“光榮革命”之後英國國王的前提就是必須接受由議會所提出的這部《權利法案》。在1701年英國議會又通過了一部《王位繼承法》,被看作是《權利法案》的補充,這兩個法案確立了英國“議會至上”原則,是超向虛位君主制度的重要一步,議會逐漸成為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權利法案》是英國曆史上自《大憲章》以來最重要的一部法案之一,英國的《權利法案》可以被認為是美國憲法的前身。

    國會兩院經依法集會於西敏寺宮,為確保英華人民傳統之權利與自由而制定本法律。

    1.凡未經國會同意,以國王權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

    2.近來以國王權威擅自廢除法律或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

    3.設立審理宗教事務之欽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類指令與法庭,皆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經國會准許,藉口國王特權,為國王而徵收,或供國王使用而徵收金錢,超出國會准許之時限或方式者,皆為非法。

    5.向國王請願,乃臣民之權利,一切對此項請願之判罪或控告,皆為非法。

    6.除經國會同意外,平時在本王國內徵募或維持常備軍,皆屬違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為防衛起見,得酌量情形,並在法律許可範圍內,置備武器。

    8.國會議員之選舉應是自由的。

    9.國會內之演說自由、辯論或議事之自由,不應在國會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彈劾或訊問。

    10.不應要求過多的保釋金,亦不應強課過分之罰款,更不應濫施殘酷非常之刑罰。

    11.陪審官應予正式記名列表並陳報之,凡審理叛國犯案件之陪審官應為自由世襲地領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讓與及對罰金與沒收財產所做的一切承諾,皆屬非法而無效。

    13.為申雪一切訴冤,併為修正、加強與維護法律起見,國會應時常集會。

    彼等(即靈俗兩界貴族與眾議員等)並主張、要求與堅持上述各條為彼等無可置疑之權利與自由;凡上開各條中有損人民之任何宣告、判決、行為或訴訟程式,今後斷不應據之以為結論或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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