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新分層標準,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掛牌公司可以進入創新層:
(1)最近兩年連續盈利,且年平均淨利潤不少於2000萬元(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兩年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10%(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2)最近兩年營業收入連續增長,且年均複合增長率不低於50%;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平均不低於4000萬元;股本不少於2000萬股。
(3)最近有成交的60個做市轉讓日的平均市值不少於6億元;最近一年年末股東權益不少於5000萬元;做市商家數不少於6家;合格投資者不少於50人。
此外,進入創新層的公司還應該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最近12個月完成過股票發行融資(包括申請掛牌同時發行股票),且融資額累計不低於1000萬元;或者最近60個可轉讓日實際成交天數佔比不低於50%。
和之前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新標準有以下幾個變化:
二是將標準三“最近3個月日均市值不少於6億元”修改為“最近有成交的60個做市轉讓日的平均市值不少於6億元”,同時,在《分層管理辦法》附則中就“最近有成交的60個做市轉讓日”的含義予以明確,一方面強調市值為最近有成交的60個做市轉讓日的平均市值,另一方面為防止個別公司透過停牌等方式調控市值,導致市值失真或缺乏市場認可度,規定做市市值的計算期間最長不超過120個轉讓日,並增加了“合格投資者不少於50人”的要求。
三是將共同標準中的“最近3個月內實際成交天數佔可成交天數的比例不低於50%”修改為“最近60個可轉讓日實際成交天數佔比不低於50%”,以進一步明晰成交頻率要求的含義;將“掛牌以來(包括掛牌同時)完成過《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章規定的發行融資”修改為“近12個月完成過股票發行融資(包括申請掛牌同時股票發行),且融資額累計不低於1000萬元”,明確了發行融資的時限要求和最低融資額要求,以提高共同標準的合理性。
四是修改完善了申請掛牌公司進入創新層的標準。將標準一規定的“股東人數不少於200人”調整為“申請掛牌同時股票發行,且融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的要求;將標準三“做市交易市值”調整為“申請掛牌同時發行股票, 按發行價格計算的公司市值”要求;同時,增加了“申請掛牌即採用做市轉讓方式”的共同要求。
根據最新分層標準,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掛牌公司可以進入創新層:
(1)最近兩年連續盈利,且年平均淨利潤不少於2000萬元(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兩年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10%(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2)最近兩年營業收入連續增長,且年均複合增長率不低於50%;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平均不低於4000萬元;股本不少於2000萬股。
(3)最近有成交的60個做市轉讓日的平均市值不少於6億元;最近一年年末股東權益不少於5000萬元;做市商家數不少於6家;合格投資者不少於50人。
此外,進入創新層的公司還應該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最近12個月完成過股票發行融資(包括申請掛牌同時發行股票),且融資額累計不低於1000萬元;或者最近60個可轉讓日實際成交天數佔比不低於50%。
和之前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新標準有以下幾個變化:
二是將標準三“最近3個月日均市值不少於6億元”修改為“最近有成交的60個做市轉讓日的平均市值不少於6億元”,同時,在《分層管理辦法》附則中就“最近有成交的60個做市轉讓日”的含義予以明確,一方面強調市值為最近有成交的60個做市轉讓日的平均市值,另一方面為防止個別公司透過停牌等方式調控市值,導致市值失真或缺乏市場認可度,規定做市市值的計算期間最長不超過120個轉讓日,並增加了“合格投資者不少於50人”的要求。
三是將共同標準中的“最近3個月內實際成交天數佔可成交天數的比例不低於50%”修改為“最近60個可轉讓日實際成交天數佔比不低於50%”,以進一步明晰成交頻率要求的含義;將“掛牌以來(包括掛牌同時)完成過《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章規定的發行融資”修改為“近12個月完成過股票發行融資(包括申請掛牌同時股票發行),且融資額累計不低於1000萬元”,明確了發行融資的時限要求和最低融資額要求,以提高共同標準的合理性。
四是修改完善了申請掛牌公司進入創新層的標準。將標準一規定的“股東人數不少於200人”調整為“申請掛牌同時股票發行,且融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的要求;將標準三“做市交易市值”調整為“申請掛牌同時發行股票, 按發行價格計算的公司市值”要求;同時,增加了“申請掛牌即採用做市轉讓方式”的共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