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最佳化主動終止掛牌條件和程式。股轉表示,尊重掛牌公司基於其意思自治作出的終止掛牌決定,在依法履行相關決策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全國股轉公司允許掛牌公司主動申請股票終止掛牌;對於異議股東保護措施不合理且拒不改正等不符合主動終止掛牌條件的公司,全國股轉公司將駁回其主動終止掛牌申請。
二是完善強制終止掛牌情形和要求。在現行未按時披露年報或半年報、無主辦券商持續督導的情形基礎上,新增四大類12種強制終止掛牌情形。12種情形涉及:資訊披露不可信、喪失持續經營能力、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等。
三是健全投資者保護措施。“將投資者保護作為終止掛牌工作的重中之重。”股轉公司表示,在主動摘牌過程中,要求掛牌公司制定合理的異議股東保護措施並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透過,主辦券商須就異議股東保護措施的合理性發表明確意見。對精選層公司和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創新層、基礎層公司,實行網路投票和中小股東單獨計票機制。在強制摘牌過程中,要求掛牌公司和主辦券商充分揭示風險,積極迴應股東訴求,切實保護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
同時,設定十個交易日的摘牌整理期,充分保障投資者退出機會。
四是明確終止掛牌專區相關安排。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終止掛牌公司仍屬於非上市公眾公司。
一是最佳化主動終止掛牌條件和程式。股轉表示,尊重掛牌公司基於其意思自治作出的終止掛牌決定,在依法履行相關決策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全國股轉公司允許掛牌公司主動申請股票終止掛牌;對於異議股東保護措施不合理且拒不改正等不符合主動終止掛牌條件的公司,全國股轉公司將駁回其主動終止掛牌申請。
二是完善強制終止掛牌情形和要求。在現行未按時披露年報或半年報、無主辦券商持續督導的情形基礎上,新增四大類12種強制終止掛牌情形。12種情形涉及:資訊披露不可信、喪失持續經營能力、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等。
三是健全投資者保護措施。“將投資者保護作為終止掛牌工作的重中之重。”股轉公司表示,在主動摘牌過程中,要求掛牌公司制定合理的異議股東保護措施並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透過,主辦券商須就異議股東保護措施的合理性發表明確意見。對精選層公司和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創新層、基礎層公司,實行網路投票和中小股東單獨計票機制。在強制摘牌過程中,要求掛牌公司和主辦券商充分揭示風險,積極迴應股東訴求,切實保護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
同時,設定十個交易日的摘牌整理期,充分保障投資者退出機會。
四是明確終止掛牌專區相關安排。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終止掛牌公司仍屬於非上市公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