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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馬加爵殺室友案,轟動全國,還有律師給他辯護。這次轟動全國殺妻藏屍案,和滴滴順風車殺人案,也會有律師給兇手辯護吧。這裡提問需注意,不是說律師幫壞人逃脫罪名,而是想知道此問題在法律專業的解釋和實際存在的意義。感謝有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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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楚豔律師

    刑法採用疑罪從無和無罪推定原則,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查機關和辯護方的設定,最終目的是透過控辯雙方的舉證、辯論查清楚案件事實,在法律適用和量刑上相互制約。刑辯律師的作用是避免犯罪嫌疑人遭受與其犯罪行為過重的刑事處罰,實現相對的公平公正。

  • 2 # 法網柔情

    這是被告人擁有的法定權利,誰都不能剝奪。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不僅可以自行辯護,而且有委託辯護人為其辯護的權利。在偵查階段,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就有權委託辯護人,偵查機關應予告知;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自收到案卷材料後的3日內,也要告知他這項權利;到了審判階段,法院也是受理案件3日內,要告知這項權利。公、檢、法三部門不是“可以”而是“應當”告知,不告知即程式違法。這些規定,體現了法律對嫌疑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執行的好壞,不僅反映中國法律制度體系是否完善,也體現了一個國家的司法文明程度。

    著名的兇殺案,為什麼會有律師為其辯護?

    兇殺案,不管它著不著名,一定會有律師為兇手辯護的,為什麼?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刑訴法》34條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辦案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也就是說,兇殺案,一定會有律師為其辯護,不管是自己委託的還是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其目的,就是透過辯護律師的有效參與和介入,保證案件實體及審理程式的公正性、保障判決的客觀公正性。

    給“壞人”進行辯護的人,不能主觀臆斷他就是壞人。

    現實社會里,不排除個別辯護律師為了私利,透過偽造證據、賄賂辦案人員為“壞人”極盡開脫,這樣的人必須嚴厲打擊、追究其刑事責任。但縱觀為“殺人犯”做辯護的律師隊伍主流來看,都還是依照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客觀、公正進行辯護的。“殺人犯”也是人,他做的“惡”要嚴懲,但他應享有的權利我們也要給予他,比如說投案自首、坦白悔罪、積極賠償等從輕的情節,以及作案動機、被害人是否有過錯等細節,都需要辯護律師以自己的專業知識實事求是向法庭闡明,給予被告人公正的判決。另外,律師在不同訴訟階段的適時介入,也會在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程式是否合法等方面給辦案機關“提個醒兒”,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

  • 3 # 陳武鵬律師

    說一個曾經轟動一時的真實案件,在這起案件裡所有人知道人是他們殺的,他們自己也承認殺人了,但律師還是堅持給他們做無罪辯護,而最終法院也確實做出了無罪判決,簡直可以媲美美國的辛普森殺妻案了。

    基本案情是這樣的:在四川某村子裡,一個老頭總是看不慣他的兒媳婦,動輒對她破口大罵,甚至拳打腳踢。短時間內兒媳婦還能忍氣吞聲,時間一長就不堪忍受了。一天晚上她和丈夫說:“你老漢兒經常打罵我,我實在受不了了,你要是不想個法子我就只有離開了。”她丈夫其實也對父親毆打妻子的行為頗為不滿,只是礙於他是自己父親才沒有發作。如今聽老婆要離家出走了,就一狠心和老婆商量道乾脆把老頭給幹掉好了。最終兩人一拍即合,隨即開始著手事實。

    當晚,他們偷偷來到老頭房間,發現老頭睡得很死,丈夫就手起刀落朝他頭上砍去,一時間血流如注濺得滿牆都是。把老頭砍死以後,夫妻倆把他屍體裝在一個布袋子裡用繩子紮緊,然後抹黑抬到村口的魚塘邊上,趁著沒人扔了下去。

    第二天漁夫在魚塘打魚,遠遠看見那個袋子,他估計著裡面怕是人的屍首,一時嚇得趕緊逃走。離奇的是,不知怎麼回事那個袋子突然就從魚塘裡不翼而飛了,直到現在都還是個未解之謎。

    案發以後,夫妻倆的心理防線很差,很快就如實供述了自己罪行,最終被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依法提起公訴。此時檢方的證據有三個:夫妻倆的供述、牆上的血跡和漁夫的證人證言。但這三個證據都被律師給一一反駁了,律師反問道有血跡就一定說明人死了嗎?漁夫只是遠遠看見一個袋子,誰能證明裡邊一定是老頭屍體?至於夫妻倆的供述也許他們以為老頭死了其實老頭沒死呢?現在老頭活不見人死不見屍,也許是外出打工了也說不定。

    由於老頭屍體確實不翼而飛了,再加上律師這麼一通辯護,最終法院只能做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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