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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開2016

    保安這個職業有多種稱呼;保安,安保,聯防,協勤,門衛等。還有個不禮貌的稱呼:看門!

    在2000年前,全國各地,包括政府,事業單位,國企,私企都在招收保安。政府,學校,銀行,事業單位,在當地市,縣保安公司招聘。要求的形象嚴格:必須五觀端正,長得伸展,標緻溜伸,並且要年齡較小。轉業,退武軍人,是熱聘的第一人選。

    隨著改革的深入,市場經濟縱深發展,金錢致上。保安這項職業開始下滑,從2010年開始,高薪聘用保安的單位少之又少,一般單位招收保安從1000多元到3000元不等。3000以上的大多是(形象保安或私人安保)。

    錢少,各單位對招聘的保安,自然要求都不高,也不管形象,五觀,只要沒有大的殘疾,統統錄用!年齡從40歲以上,放寬到60歲。(還有70歲的老保安)

    縱觀華人口,遍地老人,年輕人少。似想,一個年輕人2000多元當保安,除生活零碎開支,剩下給女朋友買零食都沒!

    從你反映的情況看:只要你年齡不是很大,外形伸抖,五官端正,只有腳有點殘疾,並無大礙。

    中國明文規定,各單位企事業:都不得歧視錄用殘疾人。(勞動法)(殘疾人保護法)都有說明。你單位解聘是在違法!

    你除了告他違約賠錢以外,還可以起訴單位法人代表。

  • 2 # 進擊的混混兒

    1.如果你還沒有入職,僅是在面試環節,他們就因為這個理由不錄用,雖然國家法律規定了不得歧視殘疾人,但是實際執行起來,你除了從道德層面上譴責他們,好像也沒有其他更好的辦法。

    2.如果你已經和他們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說已經入職了,那就證明你符合他們的入職標準。這什麼卵主管,再以影響形象的理由辭退你。也不是不能辭退,但是他需要賠付相應的賠償金。

  • 3 # 上啥班App

    在簽訂合同之後因為員工形象而辭退員工是不被勞動法所允許的!

    透過查詢相關的資料,有關企業可以辭退員工的要求是這麼規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透過以上的法律條例可以清楚的看到,個人形象問題並沒有被列入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員工的法律之中,更是對有關一些方面的問題沒有絲毫的提及,所以說僅憑個人形象的原因而選擇辭退員工的做法是不符合要求的,而且二者之間還有合同約定,更是不能輕易的解除自己手下的員工。

    說起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好的途徑還是透過法律的手段,首先自己明確的一點就是,如果用人單位真的選擇了強性的辭退你,自己也不要過於的害怕和擔心,因為我們是有理的那一方,我們一沒偷二沒搶三又沒有做違法亂紀的事,憑什麼辭退自己,領導認為形象不好,當初完全可以不錄用自己呀,幹嘛現在後悔了,而且所給出的理由還是那麼的不切合實際,是,我們承認,從審美的角度來講,確實不是很好看,也有點不方便,但是作為用人單位可以選擇和員工協商,讓員工自己選擇辭職,而不是單方面強制性的實施,這樣做的後果只能是把公司推向了違法的邊緣,而作為員工的自己,要麼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處理,主動離職,然後要求公司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要麼就不予同意,等著公司辭退自己,然後自己憑藉著這一點就可以到當地的勞動部門進行勞動仲裁,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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