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105186441684

    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必須要有辯護人的,如果被告人嫌疑人不請律師,司法機關應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派援助律師出庭。

  • 2 # 張鼎律師

    是否委託辯護人是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所以這是當然可以的。但是這並不代表沒有人會為他辯護,這是兩個概念。

    首先說一下訴訟權利吧,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這意味著犯罪嫌疑人是可以選擇是否委託辯護人去為其維權的,如果放棄的話,是其訴訟權利,不影響案件的正常審理。

    但是,為了切實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保障司法公平正義,刑事訴訟法對於部分案件是要求必須為犯罪嫌疑人指定辯護律師的,大概就是:盲聾啞、精神病、無期死刑未成年。當犯罪嫌疑人屬於以上四種情形的時候,是應當為其指定辯護律師的,立法本意很簡單,就是為了保障辯訴的權利相對平等。

    但是有的同學可能就困惑了,如果吳謝宇表示不願意委託辯護人,也不接受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那麼會怎麼樣。權利是可以放棄的,當然吳謝宇也不例外,但是他的弒母行為是當然可能判處無期死刑的,那麼也是應當被指定辯護的,那麼如果他當庭表示不接受指派的律師,法庭應當同意,並會重新指派律師。同樣,法律對於當事人的權利保護也是有限度的,如果第二次開庭依然不接受指派律師,要求換人的,法庭是不會同意,並繼續庭審的。

    說幾句題外話,辯護人作為在刑事訴訟中有獨立地位的訴訟參與人,雖然很多時候會讓人覺得其依託犯罪嫌疑人的委託而存在,但是其獨立行使辯護權,依據事實和法律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併為其做無罪或最輕辯護,這是辯護人的職責。

    同樣在這裡給大家糾正一個常識性錯誤,可能民事訴訟中委託代理人要各種配合當事人,一般在從屬地位。但是參加過刑事案件庭審的都會發現,很多時候當庭呵斥犯罪嫌疑人的,讓其不要胡說八道的,更多的不是法官、檢察官,而是辯護人。

    依然記得我參加的一個毒品犯罪庭審,三個共同犯罪,每個人在庭上都在為自己辯解(每個嫌疑人是單獨在庭上被審問的),三個被告都在撒謊,推卸責任。辯護人真的也是很考驗人心和人性的,誠然,辯護人和犯罪嫌疑人是一定意義上的利益共同體,但是有一句話說得好不怕神一樣的對手,就怕豬一樣的隊友,你在努力為他辯護,他反而覺得你收了錢還不幫他,很多時候會去犯罪的,法律素養都基本上沒有,只會添亂幫倒忙,胡說八道想透過欺騙法官的方式脫罪,殊不知,這樣只會讓辯護人的努力化為泡影。所以辯護人在庭上真的是很心累,又要據理力爭維護他的權利,還要讓他閉嘴不要添亂。

    說白了辯護人也只是一個職業,並不是大家所想的收錢替犯罪人脫罪的黑手,而每一個刑辯律師都應該是正義、勇敢的,其勇於站在代表國家的公訴人的對面據理力爭,是實現司法公正的一個重要角色。

    扯了這麼多有的沒的,還是要回到吳謝宇的案件中來,即使他不委託辯護人,也會有很多律師去跟他溝通,要求為其辯護的。圈內有一句話刑事打名氣,民事打利益,對於社會關注度比較高的案件,甚至一些知名律師都會爭取無償代理,說白了也是為了利益。所以吳謝宇的案子不可能沒有辯護人,而且辯護人也不可能是那種消極怠工型的律師,其合法權益也是會得到有效保障的。

  • 3 # 木二三裝

    吳罪行嚴重,自知辯護無用,故不要律師。

    但是,由於可能判處死刑,案情重大,法院可以指派律師為其辯護。

  • 4 # 梅蘭竹菊csx

    作為母親,給孩子生命,更要給孩子一個快樂童年,吳母本人家庭複雜,性格內向,不太與人交流,所以,處理一問題與常人不太一樣。比如,每天要和兒子通電話,孩子每天要彙報學習和一日三餐吃什麼。就這一點誰能受得了。現在,學校的教育是:讓孩子快樂學習,快樂成長。吳母是50多歲教師,應該經歷從高高在上的嚴師到貼近學生生活的新時代教師轉變的這個過程。不能讓九十年代的孩子接受八十年代的教育。這是教育的失敗。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俄羅斯電影《煉獄》中為什麼有立陶宛女狙擊手去車臣當僱傭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