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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David1932162

    要根據不同的案情來決定。如果一個案件事實比較剛性,證據也充足,訴訟的重點不是事實爭議而可能是程式爭議或法律爭議,答辯狀不妨提早給法官看(當然對方也會看到),以便法官儘量早點掌握你方的觀點。相反,如案件主要可能是事實爭議,如你手上的證據又不是很完整,那就要講究一點技巧了。其中就包括答辯狀遲點交,或答辯狀粗線條一些,申請延長舉證時間等。然後設法在庭審中能利用到對方的薄弱環節,爭取主動。

  • 2 # 法姑娘

    法律規定,答辯狀不僅是提供對方看的,更多的是給官法看的,可以清楚知道你的證據和訴求。官司主要是看證據是否充分,如果你有充分的證據,不答辯,法官一樣會判決你贏。

  • 3 # 無限風光居士

    答辯狀是民事訴訟被告、被上訴人、被再審申請人依法行使的一項權利,也是訴訟義務。民事訴訟法規定,被訴一方在收到訴狀後十五日內提供書面答辯,預期提交不影響案件審理。也就是說超過十五日答辯也是被允許的,個別情況也可以當庭答辯。答辯狀的意義在於:

    1-及時書面答辯,可以體現自己的人格和品質。客觀陳述事實,正確表達自己的意願,沒有必要躲躲閃閃的,做人光明磊落,可能為法官採信你的陳述產生積極效果。

    2-及時書面答辯,可以明確訴訟的方向。可以對你主張案件事實和理由進行固定化,避免了在訴訟過程中因代理人不誠實或別有用心時,事實和理由發生變化或動搖。也就鞏固的當事人和代理人正常關係。避免發生猜忌。

    3-及時的答辯,可以及時表面自己的態度和誠意,可能會促使案件協商解決。因案件迅速審結而節約了司法資源,也是節約自己的時間。

    題主提到的問題是個偽命題。起訴的事實以及理由都應該有相應的證據證明才完成證明責任。如果你當庭答辯,起訴一方認為需要證據駁斥你的答辯的時候,起訴一方可以提出依法申請補充舉證的請求,並要求給予舉證時間,法庭沒有理由不允許。這樣做的結果,可能會延長審判時間,也可能會拖延判決時間。但對事實認定和勝負無關。

    一些案件當事人明明是敗訴的案件,想故意在訴訟程式上做手腳,雖然達到了拖延時間的目的,但失去的是人的品德,這是不可取的。你不但在訴訟中喪失的品格,將來起訴一方還會不會諒解你的行為?做人做到這個份上,也是很悲哀的,不是嗎?

  • 4 # 鄒玉傑律師

    其實這個問題並不像想象中的那麼嚴重。可以分成兩種情況來看:第一種情況就是對方的起訴完全合理合法,有理有據,沒有什麼漏洞可供你批駁。對於這種情況,你的答辯狀有還是沒有,基本上意義不是太大。如果準備了,索性不如提早提交。第二種情況就是對方的起訴存在漏洞。對於這種情況,就要慎重考慮一下。也同樣可以分成兩種類別來對待。其一是,對方的漏洞是沒有辦法彌補的,那麼你的答辯狀可以儘早的提交給法庭,因為即便對方知道了你的答辯意見,他也沒有辦法再彌補了。其二是,對方的漏洞是有辦法彌補的,那麼你可以等到開庭的時候當庭答辯,指出對方的漏洞,讓其沒有機會補救。如此的話效果會比較好。希望上述解答對你有所幫助。如有其它疑問,歡迎在後面留言。

  • 5 # 菩提新客1

    答辯的關鍵在於反駁的證據與事實是否剛性,是否能夠讓原告無法反駁,如果是的,十五天答辯期內大膽交上你的答辯狀。

  • 6 # 旭日24339

    這是律師代理案件中的一個技巧問題

    答辯狀一般都是被告的行為!

    就這一方而言:三注意!

    一是答辯狀內容易粗不易細。原則上闡明自身對起訴狀的不同觀點。明確告知對方起訴內容不成立或者某些方面不正確!

    二是答辯狀不易將對本案關健證據表述出來,給對方以尋找新的證據來反駁自身的證據、造成自食惡果!將證據開庭時舉證就會更加主動些!讓對方措手不急!

    三是答辯狀不易過早提交。規定十五日。其實答答辯狀提交與否並不影響審理。當事人完全可以在開庭時予以答辯的。可以採取後發制人!

    總之、答辯狀並不是對案件判決的關健!以事實為根據、以法侓為準繩才是判定案件勝、敗的主要原則!

    證據是勝訴的大前提!

    沒有真實有效的證據!

    方法再巧妙也是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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