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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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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徐言法事
1、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間是37天,超過37天,要麼逮捕繼續羈押,要麼變更為取保候審放人。題目中的女孩在看守所已經6個月了,說明已經逮捕。這也說明偵查機關已經掌握了一定的有罪證據,否則檢察院根本不會批准逮捕。
2、所謂的退回,是指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不一定是因為證據不足,有時候定罪的證據已經有了,但是還需要進行進一步補充也會退回。打個比方說,詐騙罪已經有充分證據證明女孩實施了詐騙行為,定罪沒有問題,但是詐騙的數額還需要進一步查明,這時候檢察院就會退回公安機關補充關於詐騙數額的證據。
3、司法機關不會貿然羈押一個被告人,出現錯誤羈押的冤假錯案是需要進行國家賠償的,辦案人員也要承擔責任,所有既然已經羈押了六個月,說明訴訟前景不是很樂觀。
4、退回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不能第三次退回,下一步檢察院將會把案件起訴至法院,法院根據檢察院提供的證據開庭進行審理並判決。
5、對於家屬最重要的事是給被害人退贓,如果能積極退贓取得諒解,能夠大幅度減少被告人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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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刑事律師任鵬
我是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長期辦理各類刑事類案件。結合以往辦理刑事案件的經歷,以及您對案件的描述,就您的這一問題,我有以下看法:
首先,本案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已達上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退回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根據您的描述,本案已經被2次退回了,即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已經用盡了;
其次,案件後續的走向取決於在案證據是否紮實退回補充偵查的主要原因是,檢察機關發現認定案件事實、罪名的關鍵性證據缺失或證據不紮實,故會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繼續蒐集或補強相應證據。即補充偵查完畢後,公安機關會將新調取的證據移送檢察院。
若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新調取的證據依然不足以認定關鍵性事實,證據依然很薄弱,則會作出不起訴決定,女孩將重獲自由;否則會向法院提起公訴,女孩會被繼續羈押。
最後,建議您聘請一位認真、負責的刑辯律師代理此案,儘快去檢察院閱卷,提交相應的辯護意見,以爭取較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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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西安法律觀察
關於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40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8條和第269條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3、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4、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目的在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關於審查時間
凡是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都是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為了程式正義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法律關於審查起訴的規定也做了限制,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但是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也就是說,如果說案件屬於重大、複雜的案件,加上兩次延長,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的兩個月期間,一個案件從最初移送審查起訴到移送起訴可以長達6.5個月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
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綜上,關於審查時間
一般情況下,審查時間最長不超過6.5個月,但是複雜案件則可以更長,如剛剛審查完畢的雲南唐雪案件,逮捕時間為19年二月份,審查完畢,時間為19年12月30日,長達近十個月。
關於審查結果
補充兩次不見得證據不足就要釋放。
情況一
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提供的相關證據不足,比如本來可以判無期徒刑,但是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只能判十年,因此讓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情況二
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支援檢察院認定的罪行
如檢察院欲以電信詐騙罪起訴,但是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只能用普通詐騙罪起訴
情況三
當然也有第三種情況,目前證據不足以起訴,如剛剛發生的唐雪事件,檢察院經認定無罪,予以釋放。但是這種情況比較少,因為在審查前,檢察院已經宣佈逮捕了,既然能逮捕說明基本上檢察院對罪行能夠得到基本確認,這種情況非常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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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刑律說法
女孩涉嫌詐騙,因證據不足二次退回,關看守所六個月了,後續會怎麼處理?
兩種處理結果,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檢察院,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將案件起訴至法院,仍達不到起訴要求的,做出不起訴處理。詳細說明辦案程式及後續流程。
刑事案件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抓獲嫌疑人後刑事拘留,一個月內提請檢察院批捕,檢察院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捕,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偵查,一般最長兩個月,特殊案件可以由市級或省級檢察機關批准延長羈押期限,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在一個半月內審查決定,如果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以退回公安補充證據,補充偵查最長期限一個月,補充完畢重新移送檢察院,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期限重新計算,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這樣算下來,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嫌疑人羈押6個月在法律規定的辦案期限之內。
至於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是司法實踐中,退回補充偵查原因很多,有些缺失的是主要證據,有些則是次要證據,還有些案件中補充的是程式問題上的證據,需要補充的具體內容屬於內部法律文書,外界無從知曉,對外都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因此,單憑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幾個字就認為案件可能無法認定的判斷為時過早,絕大部分案件經兩次補充偵查都達到了起訴標準,起訴至法院,由法院開庭審理判決。極少數案件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達不到起訴要求,檢察院會做出不起訴決定,釋放嫌疑人。檢察院還可以認為因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做出絕對不起訴或認為情節輕微做出相對不起訴,但樓主說的已經批捕關押六個月,這兩種不起訴幾乎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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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石頭聊案件
詐騙罪取證是相當困難的,我們就拿電信網路詐騙來舉例吧!
詐騙罪的立案標準:1、傳送詐騙資訊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2、在網際網路上釋出詐騙資訊,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
因此檢察院要查證屬實的日撥打人次數、日傳送資訊條數,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關證據,綜合予以認定來量刑,所以嫌疑人在檢察院做的筆錄和在公安那裡做的筆錄稍有不同,檢察院就會以證據不足退回公安補充偵查。
案情簡單的案子一般都不會退偵,像盜竊幾千的這種,又不復雜,當事人又肯認罪,一般三到四個月就開完庭了,像這種詐騙的案子一年開庭很正常。退偵並不是說自己無罪,如果退偵就無罪的話,那我估計看守所的60%的嫌疑人都可以無罪釋放了!
總結:據我的經驗一般兩種情況下會退偵:第一:你在檢察院做的筆錄和在公安那裡的不一樣,檢察院會以證據不足退回公安補充偵查。
第二:檢察院手頭案件太多,先按規定程式把你案件仍到公安那裡一兩個月騰出手來辦其他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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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刑辯視角
根據你的問題,我說一下自己的看法
已經被關六個月了,又退回補充偵查兩次,這種情況的處理方法規定在中國刑事訴訟法的的第一百七十五條,既“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個時間點和目前的程式是比較重要的,可能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或者繼續起訴都有可能。因此,首先要了解清楚才知道怎麼解決。
首先要確定,女孩詐騙,是單人實施詐騙還是多人詐騙,多人詐騙有可以分為專門團伙性的詐騙還是公司涉嫌詐騙罪,自己只是工作人員。對於多人詐騙來說自己在詐騙中的身份性質,數額等也需要了解清楚。下面,我們簡單逐一分析:
第一、如果是單人詐騙,就要看詐騙的次數,達到立案標準後的數額以及詐騙手段等,對於數額和手段以及詐騙的部分次數等退補後仍證據不足的,提起公訴的機會還是挺多的,畢竟詐騙罪是構成的,可以提起公訴,實務中一般都會。對於只詐騙了一次,對於這一次的詐騙行為、手段等退了兩次都還證據不足,這種情況不起訴的機會就大。單人詐騙不管怎樣都好,已經羈押六個月了,這種情況可以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讓檢察院變更強制措施,這樣彼此也有緩和的餘地。
第二、是多人作案的情況。這種情況,就要考慮女孩在裡面嗎位置和詐騙方式決定了,如果女孩出於從犯,或者脅迫參與的,此時不管證據不足是對於女孩的證據不足,還是對團伙整個或者某一個人的證據不足都應該提出不起訴或者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意見,如果女孩是主犯,同時就要考慮要不要做無罪的意見,如果女孩不是主犯,重點工作放在量刑或者無罪的方向,畢竟這種情況提起公訴的機會還是很大的。
第三、還有一種情況是多人詐騙中的公司詐騙,這種情況和團伙性的有類似的地方,但也有不同,題主提出這個問題,相信如果是公司詐騙的話也不是公司的主管和老闆之類的管理層角色了,應該屬於員工從事話務員或者推銷、售後等方面的工作員工,這一類的定罪量刑重要的是從數額來計算。此時,解決的辦法還是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申請,重點就應該放在自己的變更強制措施的方向努力,因為這類的案件肯定是會起訴的。
最後,總得來說,已經關了六個月了,而且退回補充偵查二次都證據不足,這是一個機會,可以做一下事情爭取不起訴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出來。
以上是我的看法,不當之處敬請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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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月球賊亮
個人觀點。
首說一個2017年辦理的案件吧,作為一個參考。
上述案例作一參考,具體案件得具體對待。但是如果涉嫌詐騙,都關了6個月,情況怕容樂觀,原因有以下幾點。1、涉嫌詐騙罪,根據《中華人民人和國刑法》規定,涉嫌詐騙罪如果罪名成立,最低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最高刑期可達無期徒刑。
2、在看守所羈押了6個月。由此可以看出,應當是被當地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了,但是一般刑事拘留+逮捕的期限是在3個月時間,也就是說,簡單的案件在這三個月的時候是可以移送起訴的。
當然特殊情況,三個月偵查無法結束怎麼辦呢?此時有二種選擇:
第一是公安機關辦理變更強制措施。
第二是人民檢察院申請市級人民檢察院延長偵查期限一個月,另外可以再次申請省級人民檢察院延長偵查期限二個月,這被我們所稱“一延”、“二延”。
一個案件在經歷一、二次延長,最終羈押才可能會是6個月,而一般性案件的嫌疑人是絕對享受不到這個“待遇”,例如我們現在辦理涉黑、涉惡案件的嫌疑人可能會享受到。
所以,從羈押6個月這個期限可見,所謂的證據不足二次退回偵查可能並非證據不足,如果真的是證據不足,連逮捕都不可能,所以其中可能存在案情過於複雜,人民檢察院有較長時間的審案需要才會退回偵查。個人覺得這並非什麼好訊息,而且從能經歷“二次延長”,個人覺得這個涉嫌詐騙的女孩不簡單。 -
9 # 楊春光北京包銀律師事
刑事訴訟法程式法規定這種情況有可能出現不起訴的情況。就是那三種情形: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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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浮沉誰主
即使退回補充偵查最後也難逃起訴的可能。補充偵查不代表沒有罪,反而是你有罪只是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做到完善。這時候需要調整自己的心態,坦然的面對已經發生的事情,反省自己的所作所為。
回覆列表
首先,對於相對複雜的詐騙罪案件,或是共同犯罪的案件,檢察院一般都會經過退回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有兩次退回補偵的機會,如果經過兩次退回補偵,審查起訴階段將歷時六個半月,這是時間問題。
其次,檢察院退回補偵的理由一定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所以不管檢察院實際上到底因為什麼理由退回,退回補偵決定書或是補充偵查提綱上的理由必然會寫“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司法實務中,退回補偵絕大部分情況下都是檢察院為了繼續落實當事人有罪的證據。檢察院一方面是想把證據繼續做實,防止提起公訴後被法院或是辯方發現證據漏洞;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為了延長審查起訴階段的期限,因為絕大部分的檢察院真的很忙,沒那麼快對這個案件進行處理。
當然檢察院在二退後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案例也有,甚至在一退後就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起訴的案例相比較於提起公訴的案例自然是少數,但是對於辯方來說,要抓住每一次機會去爭取當事人利益,有辯護空間的案件,審查起訴階段一定要力盡可能的去爭取。
比較反感那些接受委託之後不做事的律師,以及一些不瞭解案情,只會一門心思的喊著刑事案件不可能不起訴的看客,不懂裝懂是比較害人的。
刑事案件經過檢察院二退後,只有兩種處理結果:一是不起訴,二是起訴,不能再次退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