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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204994310490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第三條 實施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行為,經營數額或者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接近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起點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一)兩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二)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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