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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442211165271

    廣義的中外合資有兩種形式:中外合資經營和中外合作經營(形式比較靈活,但比較少見)。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第六條 合營企業設董事會,其人陣列成由合營各方協商,在合同、章程中確定,並由合營各方委派和撤換。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會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決定合營企業的重大問題。 董事會的職權是按合營企業章程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停業,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的任命或聘請及其職權和待遇等。 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第十二條 合作企業應當設立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依照合作企業合同或者章程的規定,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擔任董事會的董事長、聯合管理機構的主任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副主任。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可以決定任命或者聘請總經理負責合作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總經理對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負責。 合作企業成立後改為委託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經營管理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一致同意,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Update:寫完答案後題目中增加了幾個問題,那就補充一下。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作的區別主要在於:中外合作形式非常靈活,尤其在收益分配方面,雙方可以約定不按照註冊資本比例分配利潤,而且可以約定外國合作者在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這都是中外合資不允許的。就我個人的經驗看,製造業內絕大部分都是中外合資,而房地產行業有很多是中外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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