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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禾木166918642

    若地面停車位屬於房屋的公攤面積,那麼停車位的衛生打掃費用應該包含在物業費用裡面,不再另行復式收取,……另外 ,若地面停車位屬於公攤面積,那就是業主掏錢買了的地皮,物業無權私設管理單位,對別人家的財產進行管理,這和搶劫、略奪沒本質的區別。物業監管是地方政府管理的漏洞,該引起高度重視才對

  • 2 # 宜人生活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於印發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1864號)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物業服務費用有包乾制和酬金制兩種形式。包乾制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酬金制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執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小區內的停車費與經營場所的停車費概念應有所區別。經營場停車費一般是指為機動車有序停放和場地佔用並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的費用。這種情況的收費若不明確,可能會產生車輛剮蹭、丟失,經營方是否有保管責任的糾紛。小區內的停車費應稱機動車佔位使用費或車位(庫)維護費更適宜。

    小區內停車位(庫)大體分兩種型別。一種是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這種車位因數量少,只能部分業主使用。如果給部分業主無償使用,對其他業主而言,顯失公平。另外,這類車位維護必然產生費用,這類開支若從物業費中支出,無異於少數人享受免費服務,眾人買單。因此,對這種型別的車位應收取停車佔位費,但必須強調的是,這些收益應歸全體業主所共有,同時可考慮一定的比例作為物業公司的服務酬金。另外一種是屬於開發商所有或有爭議,但實際為開發商佔有的地下車位或車庫。這類車位屬於專有部分,而非共有部分,其維護、照明、衛生保潔等費用不應從物業費中列支。因此,對這種型別的車位應收取維護費。

    綜上,物業費中應不包含“停車服務費”。

    至於如何收取費用?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國家將已具備競爭條件,包括住宅小區停車服務在內的7項服務價格,實行放開價格政策。業主委員會可依據業主大會授權,綜合考慮資源佔用成本、設施建設成本、經營管理成本、業主承受能力以及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等因素,參照政府對經營性停車場的收費標準,與物業公司協商制定。

  • 3 # 乾啤不要老雪

    猜測題主的問題應翻譯為:物業服務費為何不包含利用物業公區停放車輛的車輛停放費。

    根據國家發改委和原建設部《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第8、9、10、11、12、13條,利用小區共有部分停放車輛的,其產生的人工費、設施維護費、衛生清掃費、綠化費、秩序服務管理費、公共保險費等以物業費的性質收取,實行政府指導價。所以機動車輛場地佔用費或者車位使用費或者物業管理成本屬於物業服務費的一部分。車主有其他保管、安防等要求的,屬於其他費用,與責任方另行約定。

    所以,通常來講利用物業公區停放車輛收取的是什麼費用和性質呢?是利用物業公區部分經營的收益,類似於電梯廣告收益等。該不該收取經營成本呢?用業主們的場地用於停車,打廣告還向業主索要經營成本顯然是不合理的。而產生的收益應該歸屬全體業主所以。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稅務、發展和改革等履行相應的監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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