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點刑獄公事是提點刑獄司(簡稱提刑司)的長官,由朝廷選派,三年一換。
提點刑獄司是“路”級的司法機構,主要掌管刑獄之事,並總管所轄州、府、軍的刑獄公事、核准死刑等,也有權對本路的其他官員和下屬的州、縣官員實施監察。
提刑司原隸屬轉運使管轄,宋真宗時分出。
“提點”就是負責、主管的意思。宋代在“路”(與明清時期的“省”相近)這一級先後分設了轉 運司、提點刑獄司和提舉常平司等機構,從中央派文臣擔任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 即“提刑官” 、提舉常平公事。這三個機構合稱為“監司”,其長官被稱為監司官,都負有監察州縣地方官的職能。同時,這些監司官又有一定的分工,其中,“提刑官”負責地方刑獄、訴訟。
北宋太宗朝開始設立“提點刑獄公事”,到真宗朝逐漸制度化,設定了提刑司的衙門。提刑司多設在佔據交通要道的州府,“提刑官”則每年定期到所轄的州縣巡查。“提刑官”的職能,除了監察地方官吏之外,主要是督察、稽核所轄州縣官府審理、上報的案件,並負責審問州縣官府的囚犯,對於地方官判案拖延時日、不能如期捕獲盜犯的瀆職行為進行彈劾。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知縣可判決;徒刑以上的犯罪,由知州判決,而“提刑官”主要負監督之責;州縣的死刑犯一般要經過“提刑官”的核準,提刑司成為地方訴訟案件的最高審理機構。“提刑官”還負責審理疑難案件,平反冤獄,以及接受民眾的上訴。
北宋太宗朝開始設立“提點刑獄公事”。朝廷選派文臣到地方,審理疑難案件,清理積壓的舊案;到真宗朝逐漸制度化,設定了提刑司的衙門。後來“提刑官”雖有暫時的撤廢,但兩宋大部分時間都是存在的。
提刑司多設在佔據交通要道的州府,“提刑官”則每年定期到所轄的州縣巡查。史載宋代“提刑官”的職能,除了監察地方官吏之外,主要是督察、稽核所轄州縣官府審理、上報的案件,並負責審問州縣官府的囚犯,對於地方官判案拖延時日、不能如期捕獲盜犯的瀆職行為進行彈劾(《宋史·職官志七》)。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知縣可判決;徒刑以上的犯罪,由知州判決,而“提刑官”主要負監督之責;州縣的死刑犯一般要經過“提刑官”的核準,提刑司成為地方訴訟案件的最高審理機構。“提刑官”在巡查州縣的監獄時,除了檢視囚犯的人數、囚禁時間外,還審理疑難案件,平反冤獄,以及接受民眾的上訴。
提點刑獄公事是提點刑獄司(簡稱提刑司)的長官,由朝廷選派,三年一換。
提點刑獄司是“路”級的司法機構,主要掌管刑獄之事,並總管所轄州、府、軍的刑獄公事、核准死刑等,也有權對本路的其他官員和下屬的州、縣官員實施監察。
提刑司原隸屬轉運使管轄,宋真宗時分出。
“提點”就是負責、主管的意思。宋代在“路”(與明清時期的“省”相近)這一級先後分設了轉 運司、提點刑獄司和提舉常平司等機構,從中央派文臣擔任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 即“提刑官” 、提舉常平公事。這三個機構合稱為“監司”,其長官被稱為監司官,都負有監察州縣地方官的職能。同時,這些監司官又有一定的分工,其中,“提刑官”負責地方刑獄、訴訟。
北宋太宗朝開始設立“提點刑獄公事”,到真宗朝逐漸制度化,設定了提刑司的衙門。提刑司多設在佔據交通要道的州府,“提刑官”則每年定期到所轄的州縣巡查。“提刑官”的職能,除了監察地方官吏之外,主要是督察、稽核所轄州縣官府審理、上報的案件,並負責審問州縣官府的囚犯,對於地方官判案拖延時日、不能如期捕獲盜犯的瀆職行為進行彈劾。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知縣可判決;徒刑以上的犯罪,由知州判決,而“提刑官”主要負監督之責;州縣的死刑犯一般要經過“提刑官”的核準,提刑司成為地方訴訟案件的最高審理機構。“提刑官”還負責審理疑難案件,平反冤獄,以及接受民眾的上訴。
北宋太宗朝開始設立“提點刑獄公事”。朝廷選派文臣到地方,審理疑難案件,清理積壓的舊案;到真宗朝逐漸制度化,設定了提刑司的衙門。後來“提刑官”雖有暫時的撤廢,但兩宋大部分時間都是存在的。
提刑司多設在佔據交通要道的州府,“提刑官”則每年定期到所轄的州縣巡查。史載宋代“提刑官”的職能,除了監察地方官吏之外,主要是督察、稽核所轄州縣官府審理、上報的案件,並負責審問州縣官府的囚犯,對於地方官判案拖延時日、不能如期捕獲盜犯的瀆職行為進行彈劾(《宋史·職官志七》)。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知縣可判決;徒刑以上的犯罪,由知州判決,而“提刑官”主要負監督之責;州縣的死刑犯一般要經過“提刑官”的核準,提刑司成為地方訴訟案件的最高審理機構。“提刑官”在巡查州縣的監獄時,除了檢視囚犯的人數、囚禁時間外,還審理疑難案件,平反冤獄,以及接受民眾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