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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創投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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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至本股權設計
你好!確實在現實的股權激勵中普遍存在持股平臺。如果仔細觀察就會發現,無論持股平臺註冊為有限合夥企業還是有限責任公司,其實際控制人總是老闆。員工股東基本僅能享有分紅權和轉讓股權後的收益,其它股東權利,例如知情權、表決,權都會受到極大的限制甚至是被合法的剝奪。為什麼要這樣做?
這是因為這種股權激勵的性質是薪酬型股權激勵,老闆骨子裡的目的僅僅想讓員工股東獲得經濟收益而不想讓他們獲得經營管理權。如果員工股東直接持有目標公司的股權,這些員工依法將享有除經濟權利以外的企業經營管理權。這是持有此等目的的老闆所不願看到的。老闆實施持股平臺型股權激勵一般有兩種情況:一、老闆就是不想讓員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保持自己一個人說了算的特權地位;被激勵員工有能力,但是老闆摸不準他的價值觀是否和自己一致,為避免意外事件發生,還是安排員工股東間接持股較為穩妥。
儘管持股平臺型股權激勵被廣泛應用,我們也不要認為它是一個什麼好東西。就股權激勵的本來目的而言,應當是將員工發展成為老闆的合夥人,形成共有、共創、共治、共擔、共享的事業合夥人制,造就群策全力、團結共進的良好局面。只有直接持股才和這個目的相匹配,而持股平臺僅給員工股東一點經濟權利,限制了參與企業管理的各項權利,這又怎麼能“激勵”出他們的積極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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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股加加
為什麼設立員工持股平臺?
一是如果一個公司想進行大規模的這種股權激勵,對幾十個員工進行股權激勵,每一個員工直接成為公司的股東,首先召開股東會就是一件很麻煩的事情,因為按照我們國家公司法的規定,不管這些員工的表決權佔多少比例,但是召開會議的通知必須一一都通知到,如果你有一個股東沒有通知到,你形成的這個股東會會議的效力就是有瑕疵的,其次就是如果公司一旦有什麼工商變更登記需要辦理,他也是需要找股東簽字的,所以非常不方便,這樣的公司決策很難有效率,作為風險投資機構肯定也是不願意加入的。
第二個原因就是員工直接持股人數的限制。因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不能超過50個人的,因此如果是直接持股,也只能限定在50個人,有限合夥企業最多也只能是50個人,但是公司可以透過設立多個持股平臺,目前對於多個持股平臺除了私募基金行業有穿透累計計算投資人的規定,對於股權激勵領域的持股平臺,目前國家法律沒有政策上的限制,不會進行一個穿透的核查。
第三個原因就是這種持股平臺是一種佈局,它有利於定紛止爭。
目前經常使用的持股平臺模式有公司型的持股平臺和有限合夥企業的持股平臺。1、公司型員工持股平臺首先來講公司型的持股平臺,這個公司設立的唯一目的就是受讓母公司的股權,進而實現員工間接持有母公司的股權。但是公司制的這種持股平臺他的缺陷是稅是非常高的,排除一些特殊的優惠和稅務的籌劃,首先持股平臺從母公司分配利潤就需要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而員工個人如果要從持股平臺分配利潤,又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所以這涉及到雙重徵稅的問題。
2、有限合夥型員工持股平臺第二種持股平臺的模式也是最常用的,就是有限合夥型的持股平臺,有限合夥企業在中國是一種比較新的企業形式,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分為普通的合夥人(GP);另外就是有限合夥人,也叫LP,有限合夥企業就是由這兩種型別的合夥人組成的。GP為公司管理層,控制公司的日常經營和股權。除了創始人之外的其他股東只能是有限合夥的LP,這個LP主要指的就是員工持股,員工只享有經濟收益,他不參與日常的有限合夥企業的管理,所以他也不能透過有限合夥企業來控制母公司。
3、有限合夥企業非常靈活,可以透過《合夥協議》作比較詳細的約定,簡化溝通與決策流程,被持股的公司的員工異動,或者員工股份有變化,可以直接在有限合夥企業層面實現動態管理,不需要經過繁雜的審批程式,基本不影響被持股的公司的生產經營。特別是,在上市之前可以有效避免因員工的變動,而需要調整公司層面的股權結構。當然個人要減持股份額,要先在有限合夥企業減持後,個人才能減持被持股公司的“股份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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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有限公司股東人數50人為限,設立持股平臺可以讓更多員工享受股權激勵政策。第二,公司法對股東會開會有規定,如果直接持股的股東人數太多,不利於平時召開股東會。第三,如果分散各自持股的話,不利於統一行使股權相關權利。因此一般透過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臺,員工不享有直接投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