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權的地價評估和合同的簽訂
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權人進行地價評估或由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評估並經抵押權人認可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並批准抵押,核定出讓金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因此,在劃撥土地的估價中,金融機構和房地產估價機構都應對出讓金部分以及由此產生的相關稅費加以重視,房地產估價機構有義務在估價報告中對其加以披露。這就要求房地產估價機構詳細掌握當地有關房地產的各種政策、規章制度,有依據的向相關的報告使用者提供諮詢意見,以實現房地產估價機構的顧問功能。
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抵押涉及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土地管理部門的確認,並明確實現抵押權的方式,需要轉為國有的,同時核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相關稅費。然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並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抵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終止期限不得超過土地出讓終止期限。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
土地使用權設立抵押權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合同簽訂後15日內,持被抵押的土地的使用權證、抵押合同、地價評估及確認報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一方到場申請抵押登記的,必須持有對方的授權委託檔案。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分別情況,提交以下材料: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證明;以房屋及其佔有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抵押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涉及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集體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該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委託他人辦理抵押登記的,提交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件;抵押權人為非金融機構的,其抵押借款行為依法應當辦理有關批准手續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時,以收到抵押登記申請先後為序辦理登記。未按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檔案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土地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和變更登記
抵押登記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准予登記,土地管理部門在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記卡上進行註冊登記。同時在抵押人的土地使用證內進行記錄,並向抵押權人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使用權抵押權正式生效。因此,土地使用權抵押權取得的法律證明檔案是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抵押權人以任何形式佔有或控制抵押人的土地使用證,不僅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對其未來實現其抵押權不會產生任何有利的影響。
土地使用權分割抵押的,由土地管理部門確定抵押土地的界線和麵積,即一宗土地分割抵押時的分割劃分權只能屬於土地管理部門。抵押期間,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的,抵押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變更後15日內,持有關檔案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抵押登記手續。
因處分抵押財產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被處分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財產處分30日內持有關證明檔案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處分抵押財產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為國有土地的,按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抵押合同的解除或終止,抵押權人應出具解除或終止抵押合同的證明檔案,與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一起交抵押人、抵押人自抵押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明檔案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出抵押登記手續。
(一)土地使用權的地價評估和合同的簽訂
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權人進行地價評估或由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評估並經抵押權人認可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並批准抵押,核定出讓金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因此,在劃撥土地的估價中,金融機構和房地產估價機構都應對出讓金部分以及由此產生的相關稅費加以重視,房地產估價機構有義務在估價報告中對其加以披露。這就要求房地產估價機構詳細掌握當地有關房地產的各種政策、規章制度,有依據的向相關的報告使用者提供諮詢意見,以實現房地產估價機構的顧問功能。
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抵押涉及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土地管理部門的確認,並明確實現抵押權的方式,需要轉為國有的,同時核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相關稅費。然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並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抵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終止期限不得超過土地出讓終止期限。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
土地使用權設立抵押權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合同簽訂後15日內,持被抵押的土地的使用權證、抵押合同、地價評估及確認報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一方到場申請抵押登記的,必須持有對方的授權委託檔案。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分別情況,提交以下材料: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證明;以房屋及其佔有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抵押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涉及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集體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該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委託他人辦理抵押登記的,提交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件;抵押權人為非金融機構的,其抵押借款行為依法應當辦理有關批准手續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時,以收到抵押登記申請先後為序辦理登記。未按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檔案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土地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和變更登記
抵押登記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准予登記,土地管理部門在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記卡上進行註冊登記。同時在抵押人的土地使用證內進行記錄,並向抵押權人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使用權抵押權正式生效。因此,土地使用權抵押權取得的法律證明檔案是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抵押權人以任何形式佔有或控制抵押人的土地使用證,不僅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對其未來實現其抵押權不會產生任何有利的影響。
土地使用權分割抵押的,由土地管理部門確定抵押土地的界線和麵積,即一宗土地分割抵押時的分割劃分權只能屬於土地管理部門。抵押期間,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的,抵押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變更後15日內,持有關檔案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抵押登記手續。
因處分抵押財產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被處分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財產處分30日內持有關證明檔案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處分抵押財產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為國有土地的,按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抵押合同的解除或終止,抵押權人應出具解除或終止抵押合同的證明檔案,與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一起交抵押人、抵押人自抵押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明檔案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出抵押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