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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午大韋

    物權所有人擁有對產權物的所有權,你的需求與他人無關,產權所有人有權,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以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處理自己擁有所有權的產業,合理。就像你可以以自己喜歡和對自己有利的方式處理自己的房產和錢,別人無權干涉,哪怕是無家可歸的乞丐也同樣無權干涉你。

  • 2 # 皇家華子

    買新房,住高樓的小區,是很多人非常開心的事情。隨著經濟的寬裕,小汽車也進入了千家萬戶,成為大家的代步工具,為工作和外出遊玩帶來了很大的便利。

    題主說的小區入住率高,小汽車的數量也是不斷的增加,小區公共區的停車位越來越不夠用,讓大家停車很不方便。但是,地庫車位只賣不租,讓很多房貸,車貸的一族家庭,無可奈何,頭痛不已,車位成了棘手問題。

    公共車位,亂停亂放情況時常發生,車輛出入非常浪費時間。車經常被卡位,技術不高的女司機,時常需要老司機幫忙才能幫車開出來。這樣,難免有剮蹭碰撞的情況發生。地下車庫只賣不租,價格也是趁火打劫,很不合理。讓很多業主忿忿不平。

    其實,整個事情的爭議,在於車位的權屬問題。究竟是屬於廣大的業主,還是開發商所有。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建築區域規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的方式約定。規定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產權歸開發商;佔用業主共用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產權歸廣大業主所有。

    所以,開發商對車位是否有權利出售,就需要看是否在建築規劃範圍內。另外,就是按公建公攤面積給全體業主的地下停車位,和佔用公共道路停放汽車的車位,產權是歸全體業主所有。未公攤的地下停車位,歸開發商所有。地下人防車位,產權歸國家所有。

    開發商對地庫停車位,是有權出售,出租等方式來處理的,也是不違法的。

    但是,開發商有義務來滿足本小區的停車車位問題,有一定社會責任。如果車位已經賣完,開發商也無能為力的時候,業主也是沒辦法的。如果沒有賣完,開發商只賣不租,是加快資金回籠的方式。就需要,業委會來透過街道辦,或者政府基層政權部門,來協調解決。

    你住的小區,出現這樣的情況了嗎?車位,有的都比小汽車的價值都高。業主能對車位問題,不憂愁嗎?

  • 3 # 文錢好物業

    小區業主的車輛停放理應停放在小區內的,小區外的停車位是用於社會車輛的臨時停放,不是小區業主的專用車位。

    小區內車位數量一般分地面車位和地庫車位,車位數量在房屋設計時會按規範設定一定數量的,當然有可能規範車位數量有些跟不上業主生活水平增長的需要。

    現在的設計規範對地面車位越來越嚴格了,絕大部分車位設計成地庫車位,地庫車位是否一定要購買才可以使用停放,這個要看車位的產權歸屬,如果是業主共有,則不需要透過購買,只要全體業主制定停車規則,業主按規則停放即可。如果是屬於人防工程的臨時停車位,則需要業主向人防部門或經過授權的開發商、物業進行租賃使用停放車輛。如果是開發商的產權車位,那可能需要業主掏錢購買車位使用停放車輛了,別無他法。

    總之,業主在購買小區房屋時需要對一些服務設施有基本瞭解,既然購買了該小區房產,就需要有對有些問題的存在有包容心。

  • 4 # 平凡之路3399

    合理。我也是業主,但如果你瞭解《物權法》就知道了,不但合理,也合法,建築物內車位,是有權決定轉讓方式的,出售,出租,或者贈予都可以,至於採用哪種方式,由開發商決定。

  • 5 # 天涯任我行8888

    開發商如果把住宅和車位捆綁銷售,買房子送車位,可能就沒這個問題,羊毛出在羊身上,房子單價高了,買房子還不樂意

  • 6 # 浪漫相約81948628

    堅決打擊為了利益而不顧社會安定的單位和個人,屬於犯罪行為,社會不和諧,人心不安定,都是這些為了利益而造成的

  • 7 # 文能動事

    小區入住率高,不一定車位不夠。據朋友之間的聊天,在市區的停車位都有剩餘的,因為交通方便,坐地鐵又快,很多都不要車出行。在郊外的小區車位也很足夠的,基本都有地下3層停車。就是一句入住率高不夠停車位,這就種了物業公司的鬼計了。應該像財務做臺賬那樣,公開透明給業主,有多少車位,月保車有多少本小區本大廈那個房號要了車位月保,在小區顯眼的地方公示,讓業主清楚。不能相信物業公司說不夠停就不夠停。為什麼在廣州市,業委會自管自聘的小區,就不存在不夠位停車呢?這就是車位公開與不公開業主情況的對比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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