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法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超過稅法規定的扣除限額的,對於超出部分,應當調增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比如,某企業年度利潤總額100萬元,准予扣除的業務招待費限額為10萬元,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15萬元,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宜。則,企業業務招待費超支額 = 15 - 10 = 5萬元,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所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 100 + 5 = 105萬元。假設企業適用稅率為33%的,則應交企業所得稅額 = 105 * 33% = 34.65萬元。
對於會計處理,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無需對會計記錄進行調整。
上例中,因業務招待費超支5萬元,不需要進行會計處理。根據計算得到的應交企業所得稅,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34.65萬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34.65萬元
企業淨利潤 = 100 - 34.65 = 65.35萬元
注意,對於業務招待費超支問題,屬於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確定應稅所得額時的一個概念,對其的調整隻是依照稅法的規定,以會計利潤為基礎進行納稅調整而已,不屬於會計處理範圍(除因會計差錯而導致的納稅調整以外)。因此其並不需要調整企業會計帳簿和會計報表,也並不導致帳表不符。
比如:企業虧損1萬元,納稅調增額2萬元,調整後應稅所得額為1萬元,按照稅率33%計算,應交納企業所得稅3 300元。
1。在填制納稅申報表時,只需將上述資料填入報表相應位置即可。
2。根據申報表計算的應交企業所得稅額,減去已經計提的所得稅額後,編制計提企業所得稅的會計分錄(會計分錄可參見上文)。
3。除此之外,無需在會計帳簿和會計報表中進行有關納稅調整的處理。
這樣:
1。會計報表中的利潤總額應當為-10 000元,與納稅申報表中納稅調整前所得額-10 000元相符;
2。會計報表中的所得稅應當為3 300元,與納稅申報表中本期應交所得稅額3 300元相符;
3。會計報表中的淨利潤為-13 300元(利潤總額-10 000元 -所得稅3 300元 = -13 300元)
根據稅法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超過稅法規定的扣除限額的,對於超出部分,應當調增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比如,某企業年度利潤總額100萬元,准予扣除的業務招待費限額為10萬元,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15萬元,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宜。則,企業業務招待費超支額 = 15 - 10 = 5萬元,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所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 100 + 5 = 105萬元。假設企業適用稅率為33%的,則應交企業所得稅額 = 105 * 33% = 34.65萬元。
對於會計處理,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無需對會計記錄進行調整。
上例中,因業務招待費超支5萬元,不需要進行會計處理。根據計算得到的應交企業所得稅,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34.65萬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34.65萬元
企業淨利潤 = 100 - 34.65 = 65.35萬元
注意,對於業務招待費超支問題,屬於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確定應稅所得額時的一個概念,對其的調整隻是依照稅法的規定,以會計利潤為基礎進行納稅調整而已,不屬於會計處理範圍(除因會計差錯而導致的納稅調整以外)。因此其並不需要調整企業會計帳簿和會計報表,也並不導致帳表不符。
比如:企業虧損1萬元,納稅調增額2萬元,調整後應稅所得額為1萬元,按照稅率33%計算,應交納企業所得稅3 300元。
1。在填制納稅申報表時,只需將上述資料填入報表相應位置即可。
2。根據申報表計算的應交企業所得稅額,減去已經計提的所得稅額後,編制計提企業所得稅的會計分錄(會計分錄可參見上文)。
3。除此之外,無需在會計帳簿和會計報表中進行有關納稅調整的處理。
這樣:
1。會計報表中的利潤總額應當為-10 000元,與納稅申報表中納稅調整前所得額-10 000元相符;
2。會計報表中的所得稅應當為3 300元,與納稅申報表中本期應交所得稅額3 300元相符;
3。會計報表中的淨利潤為-13 300元(利潤總額-10 000元 -所得稅3 300元 = -13 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