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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第十條 納稅人在彙算清繳期內發現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彙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第十條 納稅人在彙算清繳期內發現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彙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第十一條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於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彙算清繳期內結清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後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第十二條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在彙算清繳期內補繳企業所得稅款的,應按照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手續。擴充套件資料:根據《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經批准實行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集團,由集團母公司(以下簡稱匯繳企業)在彙算清繳期內,向匯繳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匯繳企業及各個成員企業合併計算填寫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及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有關資料及各個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統一辦理匯繳企業及其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匯繳企業應根據彙算清繳的期限要求,自行確定其成員企業向匯繳企業報送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期限。成員企業向匯繳企業報送的上述資料,應經成員企業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稽核。第十五條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彙算清繳,或者未報送本辦法第八條所列資料的,按照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結合當地實際,對每一納稅年度的彙算清繳工作進行統一安排和組織部署。彙算清繳管理工作由具體負責企業所得稅日常管理的部門組織實施。稅務機關內部各職能部門應充分協調和配合,共同做好彙算清繳的管理工作。第十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在彙算清繳開始之前和彙算清繳期間,主動為納稅人提供稅收服務。(一)採用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幫助納稅人瞭解企業所得稅政策、徵管制度和辦稅程式;(二)積極開展納稅輔導,幫助納稅人知曉彙算清繳範圍、時間要求、報送資料及其他應注意的事項。(三)必要時組織納稅培訓,幫助納稅人進行企業所得稅自核自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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