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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637177503136

    先說事故責任,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定責的關鍵在於訊號燈。紅燈停,綠燈行,這個眾所周知,黃燈時是黃燈亮的時候車身已經過停車線的(車身任意部位)繼續行駛,車輛還未過停車線的不得進入路口。這句話的意思實際上就是車身任意部位在綠燈進入路口的繼續行駛,如果沒有的話那麼黃燈就是紅燈。

    所以事故中題主所說黃燈亮起時,車身已經過停車線,只要你是綠燈進入路口的,那麼綠燈最後一秒,那也是綠燈進入的,但哪怕是黃燈第一秒進入的,那麼相當於紅燈。

    關於電動腳踏車的訊號燈,題主是懷疑對方闖紅燈,那麼有無監控拍到或者能否透過現有證據(比如拍到部分透過車速鑑定推出電動腳踏車透過時的訊號燈)推出電動腳踏車進入路口的訊號燈。有一些明闖紅燈的情況很容易推斷,但是在訊號燈交替時進入路口的,可能就差一兩秒,這個概念完全是不同的,但實際情況都會存在,那麼是否能確定?

    所以,本起事故的關鍵在於訊號燈的問題,雙方進入路口各自的訊號燈,違反訊號燈的一方一般在事故中承擔主要以上責任,但是如果雙方都違反,那麼就是同等責任,其他諸如車速、車輛安全性等都是次要考慮的因素,如果違反可以上浮事故責任。

    此類事故,特別涉及了死亡事故,可能涉刑的情況下,一般性沒有明確證據,可能會出具事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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