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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馮少俠聊職場

    套路騙局,千萬別交,在找工作或入職時沒有求職者給單位錢的,只有單位給我們錢的,無論什麼高大上的藉口都不能允許,也不合法,這樣的套路大概有以下幾種。

    以培訓費為藉口的套路騙局

    就像題主的情況一樣,現在找份好工作要比往年的難度大些,有些不良企業就開始打求職者的注意了,在入職時向求職者收入費用,我們就要警惕了,避免造成更大損失。

    其實對於培訓費用,勞動法也是有相關規定的,對於公司提供的基本培訓是不允許收取費用的,比如公司文化培訓、上崗培訓、業務流程培訓,就算求職者辭職了,企業也是沒有任何理由要求返還相關培訓費的。

    如果企業為了提高職員的能力或學歷,公費讓職員進行進修的,並之前與職員平等協商簽訂了工作時間限制的相關協議的,如果在雙方約定的時間沒有到之前,員工辭職了,企業有權要求勞動者返還相關費用的,但是不是全部的返還,比如雙方約定5年期限,員工只遵守了3年就離職了,企業只能要求員工返還五分之二的費用,其他的一概不返還。

    抵押身份證和畢業證等其他有效證件的

    我們在求職時千萬不要把自己身份證的原件交給用人單位,要知道一旦把原件交給了用人單位,那時可以做很多事情的,對求職者來說風險很高。

    再說了身份證影印件加上自己的授權書,用人單位就可以完全給自己辦理入職手續、五險一金、工資卡的。

    我剛畢業時就碰到過這樣的用人單位,在面試和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都沒說要求我抵押自己的畢業證原件,正式辦理入職手續時,領導專門叫我去辦公室說要把自己的畢業證原件放到公司,萬一自己辭職了公司可以免費郵寄給我的。

    當時我就一口拒絕了,影印件可以提供,原件堅決不行,如果公司強制性交原件的話,自己可以不入職的,造成的一切後果都有公司負責。

    這時公司領導立馬態度就轉變了,笑著說,公司其他人都交了,自己總不好例外吧。別人交是別人的事,至於我怎麼都不會交的,能錄取我,我就好好工作,不能錄取我們就好聚好撒,不要彼此耽誤彼此的時間。

    由於公司急需用人,我就成為全公司唯一一個例外了,所以影印件要多少給多少,原件只能給你看看,上交一切免談。

    特別是針對大學生實習的騙局

    有一次我收到一位大四學生的諮詢,情況是這樣的。

    大學生:馮老師,我這邊有個實習工作的機會,但是需要交15000的費用。

    當時就感覺事情有些不對,但是為了照顧大學生的心情,我沒有直接說是騙局。

    馮:大學生實習有些公司不提供什麼補貼,自己免費勞動,這我是見過的,但是我從來沒有見過實習還需要自己倒貼錢的,而且數額有那麼大,能說說具體情況嗎?

    大學生:老師,是這樣的,它其實是一個培訓,只要參加了他們的培訓就可以開知名企業的實習證明,有對方公司的員提供相關培訓的。自己想為自己畢業時的求職增加點資本,所以就想去,不知道靠不靠譜。

    聽到這裡,我立馬就打消他這個念頭,告訴他這是套路,是沒有辦法也自己的求職增加資本的,千萬不要上當。

    總之,每年的求職旺季和畢業季都有很多人被套路,就連有許多年工作經驗的人都會被套路的,職場小白更要警惕。

  • 2 # 奶糖先森的小姐姐

    請問這個招聘老師這樣的回答是不是推諉,朋友介紹這個學校口碑不錯,請問各位我面對這種情況該怎麼把握好自己的權利?

  • 3 # 正氣頌歌

    私立學校對即將上任老師提前辦培訓,只要沒變味做法無可非議合理。對於收取培訓費2000元是否合理可信?可肯定說;不應該不合理!培訓費用支出無論金額多少,都應由校方全權負責全額承擔,不應攤派於個人。至於可信度有多大也很難說清,但有一點須特關注,本次培訓目的是為什麼?是借培訓之名收取類似於押金,還是出於管理需要培訓?如若是前種,那收取培訓費目的明確屬變相,為的是能捆綁住員工,不允許員工隨意離職離校沒打招呼走人影響教學,你要隨意走我就退還不了培訓費(押金)。如若屬後種,為的是以提高新入校教師工作需要,培訓收取的費用校方暫行保管,待老師離開時憑收據退還於你,這得須根據個人意願或對這樁工作依賴度,決定是繳納培訓費入校,還是不願繳費直接離開。無論怎麼講;收取的培訓費不能只給收據發票,還應簽定協議,收取、支付、利息等條款。

  • 4 # 暖心財經說

    這明顯就是一個坑,不僅不合理而且違法。

    大家都知道,上崗職工的崗前培訓費,是一個問題,但是絕對不應該由勞動者承擔。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按照協議規定承擔違約金。違約金標準,一般應當按照約定服務期限進行分攤就可以了。

    比如說我們約定服務5年,工作了一年就想離職,那麼應當承擔80%。

    那麼,用人單位可不可以提前收取相應的培訓費最後返還呢?不可以。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收取勞動者財物的,由勞動部門責令返還當事人,並按照500到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名義主要就是指的培訓費、服裝押金等等的名義。

    其實我們考慮一下實際情況就知道了。用人單位收取培訓費,雖然不會跑了,但是到時候肯定會推三阻四,難為勞動者。最後,迫使有些勞動者自己放棄要這些培訓費和押金。

    幹企業是需要有成本的,不可能將什麼東西都轉嫁給勞動者承擔,這也是法律保護勞動者的目的所在。

    因此,勞動者遇到這樣的情況,如果想離職應當抓緊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要求現場退還相應的培訓費和押金,這樣才能夠有效保護自己的利益。

  • 5 # 顧雲孫

    由於現在我們國家對私立學校還未從制度上嚴格管理,所以導至了少數的私立學校即以交2000培訓費為由,擬製套路引人上當,並假設開據財務票,並號稱離職即退回於你。

    對於這樣的事情,可能不是私立學校存在這樣的問題,而且早幾年私營企業也同樣慣用與這樣的手法,這明明就是違反勞動及人事用工的制度,確利用招聘教師為由假借預繳2000培訓費,其目的就是要對所招聘教師收取不該收取的費用,從而打著這一幌子,為其目的實則即是相當於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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