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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現在困擾很多人,總的來講,依法依規召開業主大會成立的業委會,公開公正公平選舉的業委會委員,有效的監管,是不會違背大多數人的初衷的。其實這個話題我有過文章表述!
第一:業主一定要明白業委會的權責;業委會只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委會是沒有任何權利的,業委會執行的只能是業主大會的決議!如問題闡述中換物業是業主大會的權利,業委會只是執行,如果業委會不經過業主大會決議授權而私做決定,業委會是違法違規的!業主一定要知道,業主大會才是小區的權力機構!
第二:依法依規成立業委會;依法依規成立很重要,各地都有關於業委會、業主大會成立的指導檔案,但是都是不能違反法律規定的,所有地方法規都是在《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的基礎上補充未盡事宜,所以違反法規成立是無效的。當然現實中很多地方成立業委會程式會有瑕疵,也不排除有利益集團弄虛作假成立業委會。都是違背法律法規,違背業主利益的,業主可以依法申請、起訴撤銷業委會。
第三:各地成立業委會組織者本身對法律法規不明白(裝不明白),業主也不明白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部分別有用心的人糊弄業主,產生了“合法業委會”,但是卻做違背業委會職責的事情,業主又無意識維權,更有不關心公共事宜的業主。導致部分業委會把這種身份當成一種”官職“,做違背業主初衷的事。須要更多業主懂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四:依法依規制定適合本小區規則;就算是合法合規成立的業委會也須要有效監督才能良性運轉,否則資本利誘會讓人起貪念,導致違背業主成立業委會的初衷。依據本小區實際情況補充<議事規則>、<業主規約>、<業委會章程>,規則管理才是根本,這樣的業委會組織才能良性運作。
第五:全體業主依規行使監管權利;這個對於自治很重要,有的小區叫監督委員會,個人認為這只是一個機構名稱,機構沒有常設人員;應該由有意願的全體業主義務(除業委會成員及家屬,除本物業服務人員及家屬)輪流分組擔任監管成員,細節在我的發表文章中有詳細描述。
第六:對於坐崗的業委會成員應該有適當的報酬;這個是相對有爭議的地方,試想,要想專業、年輕的業委會成員也是須要養家的。不專業的不要待遇,但是會因為不專業而出賣業主利益。當然小區如果自治,那就須要更加專業的自治人員,自治小組人員可以儘量精簡;待遇可以從為全體業主增加公共收益中按比例支取。前提是增收和專職!否則如何對得起專業呢?但是這些都需要再業主大會決定才能有效執行!
第七:滿意只是針對大多數業主而言;大家要明白小區業主也是眾口難調,選舉只是雙過半就合法有效,無論怎麼盡心盡力做事,總會有少數業主不滿意,所以符合大多人業主利益,並且依法依規做事,不違背道德良心,那麼業委會成員是值得尊敬的。
第八:業主要有法律觀念要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義務;其實少數業主在私下叫得兇,但是你讓他做公益他肯定逃得快,你讓他說又不知道說什麼,這樣的業主其實是很悲哀的。知法並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很重要。
業主心聲認為:當然在實際運轉中還有這樣那樣的問題,但是大家一定要明白,小區內部的大小事情,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合法的業主大會有權力決定自己的事情,業委會無權獨斷專行!所以作為業主,必須要熱心小區公共事宜,必須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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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萬寶路
個人認為 有物業法 民典法等相關法律加持,再加上業委會每年都是業主投票選舉。即使違反初衷,也可以隨時更改。
業主委員會是小區居民針對小區物業實行共同自治的一種必要形式。近年來隨著業主維權意識的增強和物權法等法規的頒佈,小區業委會逐漸興起。
但是不少業委會成立後的表現卻違背業主們的初衷。
譬如一些業委會成立後首先撤換了不盡責的舊物業,可是新的物業服務只維持幾天新光景就變得一如從前,甚至變得更差。而物業服務方的頻繁更換更讓有的小區物管進入一片亂象。也有的趕走物業實行自治,結果業委會既不專業又不善管理,也缺乏長期責任心保證,反而令小區保證不了最基本的物業管理。
這當中更包含業委會的腐敗與濫權。有的業委會利用管理權收受賄賂,出賣業主利益;有的利用小區的廣告、停車資源等私自牟利,甚至侵貪小區的專項維修基金;也有的在小區裡濫推不妥當的決定。
不少小區的情形是,原來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矛盾,現在變成了業主、物業公司、業委會三方的鬥爭。也不乏有小區的業主們透過不同途徑向業委會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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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委會為什麼會偏離初衷,淪為與物業管理公司沆瀣一氣坑騙業主資金的幫兇?
原因有三,一是不當得利的誘惑,物業管理公司作為商業機構總是想提高盈利水平,如果用較小的代價拿下業委會是一定會這樣去做的;二是物業管理的工作內容都比較瑣碎,現金往來的很多,操作空間很大,如一個疏通管道工作,本來200元就可以完成的,被物業管理公司可以搞到400、500元,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的監督往往會被鑽空子;三是業主人一多,想法往往不齊心,也給物業管理公司有機可乘。
其實要讓業委會發揮好作用,只有像企業一樣管理,解決好這樣幾個問題就行:
1、將物業管理工作的內容都明確下來,有工作內容、流程等規章,也就是有章可循;
2、業委會要發揮工作主導和監督職能,既要賦予權力和利益,也要有監督和處罰措施;
3、定期審計,公開資訊便於業主監督;
4、建立業主與業委會和物業管理的順暢溝通渠道。
一個專注於養娃心得的奶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