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採砂的,應提交下列檔案或資料,以便審查:
1、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檔案;
2、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檔案;
3、採砂申請人員基本情況:包括:申請人、安全管理人員、職業衛生負責人身份證號和安全培訓資格證號,技術負責人情況。
4、符合要求的採砂機具、採砂船和運輸裝置的有關證書;
5、符合安全要求的採砂運輸方案;
6、河道採砂與第三者有利害關係的,與第三者達成的協議或有關檔案;料場堆放涉及土地、農道的,由當地政府簽署意見。
7、砂石堆放地點合理性證明檔案、棄料處理方式、採砂結束後現場清理和平整方案。
8、申請人提交上述影印件時,應當同時交驗原件以便核查。
辦理程式:
1、申請人向區(縣級市)水利局提交申請。
2、區(縣級市)水利局初審:
(1)對資料不全的申請,區(縣級市)水利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資料。
(2)對資料齊備的申請,區(縣級市)水利局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需註明理由及依據),否決申請的應退回申請資料,初審同意的將有關資料上報市水利局。
3、經區(縣級市)水利局初審同意的申請,在10個工作日內由市水政監察支隊對採挖施工方案進行調查評價,並向市水利局提交評價意見。
4、市水利局對申請的有關資料、初審意見和方案評價意見進行審查,並對現場進行實地查勘,並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
5、經審批同意的申請,由市水利局發放《河道採挖許可證》,屬省水利廳審批的由我局加具意見後上報。
6、《河道採挖許可證》實行季度審驗制度,需繼續作業的持證人應在證件到期前10個工作日內將證件交所在區(縣級市)水利局,並同時提交作業範圍的河道地形圖,由區(縣級市)水利局和市水利局進行審驗。
7、採砂管理費由區(縣級市)水利局按實際採砂量向持證人收取。
申請採砂的,應提交下列檔案或資料,以便審查:
1、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檔案;
2、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檔案;
3、採砂申請人員基本情況:包括:申請人、安全管理人員、職業衛生負責人身份證號和安全培訓資格證號,技術負責人情況。
4、符合要求的採砂機具、採砂船和運輸裝置的有關證書;
5、符合安全要求的採砂運輸方案;
6、河道採砂與第三者有利害關係的,與第三者達成的協議或有關檔案;料場堆放涉及土地、農道的,由當地政府簽署意見。
7、砂石堆放地點合理性證明檔案、棄料處理方式、採砂結束後現場清理和平整方案。
8、申請人提交上述影印件時,應當同時交驗原件以便核查。
辦理程式:
1、申請人向區(縣級市)水利局提交申請。
2、區(縣級市)水利局初審:
(1)對資料不全的申請,區(縣級市)水利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資料。
(2)對資料齊備的申請,區(縣級市)水利局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需註明理由及依據),否決申請的應退回申請資料,初審同意的將有關資料上報市水利局。
3、經區(縣級市)水利局初審同意的申請,在10個工作日內由市水政監察支隊對採挖施工方案進行調查評價,並向市水利局提交評價意見。
4、市水利局對申請的有關資料、初審意見和方案評價意見進行審查,並對現場進行實地查勘,並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
5、經審批同意的申請,由市水利局發放《河道採挖許可證》,屬省水利廳審批的由我局加具意見後上報。
6、《河道採挖許可證》實行季度審驗制度,需繼續作業的持證人應在證件到期前10個工作日內將證件交所在區(縣級市)水利局,並同時提交作業範圍的河道地形圖,由區(縣級市)水利局和市水利局進行審驗。
7、採砂管理費由區(縣級市)水利局按實際採砂量向持證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