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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393848547516

    所謂“淨地”不是專業的法律術語,只是一個俗稱,但在相關政策檔案中對其已有表述。

    原國土資源部在《關於加大閒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中規定,實行建設用地使用權“淨地”出讓。

    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中規定,擬出讓地塊要依法進行土地調查和確權登記,確保地類清楚、面積準確、權屬合法,沒有糾紛。

    目前,對“淨地”最權威的定義是原國土資源部出臺的《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指市、縣政府供應的土地應當土地權利清晰,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條件。

    與之相對應的是“毛地”,“毛地”是相對於“淨地”而言的,是指擬出讓的土地或者權屬邊界條件不清晰、或者未徵收拆遷安置完成、或者不具備交付條件,或者兼具以上三點中的兩點或全部。

    “毛地”和“淨地”都是俗稱。二者除了在形態上存在不同,在產權和法律關係上也存在較大差異。毛地出讓往往是政府出讓土地時,尚未完成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和拆遷補償工作,涉及多方法律和經濟關係,需要銜接好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和出讓等方面的法律關係;淨地出讓則往往是政府已經完成了出讓前的土地使用權收回和拆遷補償工作,法律關係相對簡單。

    實踐中,在不動產徵收拆遷過程中,真正能實現“淨地”出讓的,少之又少。這就容易引發牽涉各方主體利益的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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