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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話要說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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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無訟小法師
謝邀。自衛,用法言法語來講就是說本人來行使正當防衛的權利,這不僅是法律所賦予公民的權利,也是為社會道德所認可的作為個體理應當擁有的權利。正當防衛要怎麼防衛,這是個難點,首先,當事人面對的要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1、正在進行。套用文學上的一句話,正在進行就是正在進行,早一分一秒,晚一分一秒它都不是正在進行。大王吃完晚飯上樹林裡散步,遇著前天搶他東西的小賊,他怒氣一下上頭,想起前一天被搶還沒少捱揍,上去就把他打倒在地,連踹好幾腳,把人打成重傷,得,這哪是防衛,故意傷人沒跑了。這個時間可能間隔太久,舉個時間近的。小紅夜裡下了晚班,回家路上遇到一彪形大漢,這大漢見小紅秀色可餐,尾隨其到一小巷口,實施了姦淫行為。事後,小紅蜷縮在角落,瑟瑟發抖,越想越氣憤,稱著大漢穿衣之時,從包裡翻出水果刀,結束了其生命。傷害已經停止,再反過來做下一步的動作,這就屬於報復。但如果,這大漢強姦完小紅,還想殺人滅口,掐住小紅脖子想勒死小紅,小紅此時從包裡掏出小刀來傷害大漢,這就屬於正當防衛,因為小紅的生命正面臨著緊迫的現實危險。2.不法侵害。為什麼要強調這一點,因為現實生活中也出現過很多這種情況:小攤販老張沒有許可,私自擺攤,城管要扣他這小車,老張打死不從,這可是老婆本換來的車,車沒了日子也沒法過了,老張想,城管這不就是搶我車嗎,我要自衛,和城管扭打在一起。但是城管這是在照章辦事啊。小明目睹了一起聚眾鬥毆事件,覺得一方的老大身手敏捷,被深深吸引,警察過來問話,小明一言不發,但無奈當時現場只有小明這個和雙方都無關係的目擊者,就準備帶走他到警局詢問,小明想,老子沒犯罪,幹什麼帶走我,寧死不從,毆打警官,覺得自己是自衛行為。好了,算作襲警,終於小明從目擊者變成了當事人。
其次,主觀上是防守的意識,而不是攻擊的意識。這一點又涉及到一個詞叫做“防衛挑撥”。王旺想著,既然法律規定了正當防衛,那我就得好好利用,想起前幾天張三踩了他一腳,一直沒道歉,心裡又氣又惱,還不能動手,他計上心來,準備了一招“正當防衛”來解氣。王旺用擔子挑了幾斤垃圾守在張三家,等張三一出門,王就將垃圾潑到張三身上,還不時的言語辱罵,最後開始動手。張三忍無可忍動手把王旺打倒,王旺大喜,終於上鉤了,挑起扁擔就打張三,打得張三動彈不得,警察來了,他還美其名曰,正當防衛。再者,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的防衛要有一個限度。1、針對的是不法侵害者。這就又涉及到一個問題,假想防衛,就是字面的意思,以為自己是正當防衛,但其實侵害了無辜者的權益。2、限度。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講一個適度原則。這個度要理性分析客觀環境形勢。以減少或避免不法侵害為必要,不要求防衛行為造成的損害與不法侵害造成的損害具有等價性。防衛絕對不能損害到他人的生命嗎?答案是否定的。這一點就是這幾天被說的熱火朝天的“特殊正當防衛”,即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依我拙見,法律是環環相扣的,上文說到這幾類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我又想說下搶劫、搶奪、盜竊、侵佔…等如何區分,界限在哪… 學海無涯,進一寸有一寸的歡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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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毛主席教導我們:“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
相當年對越南自衛反擊戰,就是如此,我受到他人攻擊,一讓再讓後我如果不死,我如果在重傷時還能動,我肯要反擊,想辦法把他打得比我還重的傷,或至死。因為,他為什麼要先攻擊我,有什麼天大的事不能好好說的?
所以,有時在火氣頭上,自衛反擊是很難界定的。正因為如此,法律上來個不能一概而論,才規定有“防衛過當”之罪,這就讓犯罪人有可鑽的空子,還可打勝一半官司。
比如,有人在水岸邊,向我攻擊,我一讓再讓不還手,但他步步緊追,非把我打倒打死不可。在這種情況下,我只不想讓他打到我身上,用手去擋他打來的手,接著把他堆開,可這一擋一推中,把他擋堆到水裡,落水後他水淹死了。
這種情況能說“防衛過當”嗎?又不能說我不是自衛嗎?
但,有一點,生命為大,在生命面前,任何自衛都是小的。所以,自衛最好不要出人命,結果就什麼都好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