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辦法》第八條 禁止下列影響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違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三)超過設計使用荷載使用房屋建築;
(四)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五)佔用、堵塞、封閉房屋建築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六)在人員密集場所門窗上設定障礙物;
(七)損壞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防雷裝置、電梯等設施裝置;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十條 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應當根據房屋建築的型別、設計使用年限、使用時間等情況,按照規定定期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對房屋建築進行安全評估。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定期告知的義務。
根據《北京市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辦法》第八條 禁止下列影響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違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三)超過設計使用荷載使用房屋建築;
(四)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五)佔用、堵塞、封閉房屋建築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六)在人員密集場所門窗上設定障礙物;
(七)損壞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防雷裝置、電梯等設施裝置;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十條 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應當根據房屋建築的型別、設計使用年限、使用時間等情況,按照規定定期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對房屋建築進行安全評估。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定期告知的義務。
根據《北京市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辦法》第八條 禁止下列影響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違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三)超過設計使用荷載使用房屋建築;
(四)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五)佔用、堵塞、封閉房屋建築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六)在人員密集場所門窗上設定障礙物;
(七)損壞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防雷裝置、電梯等設施裝置;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十條 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應當根據房屋建築的型別、設計使用年限、使用時間等情況,按照規定定期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對房屋建築進行安全評估。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定期告知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