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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懂社保

    所以如果能夠選擇廠裡辭退,那麼儘量就不要自己辭職了,因為你自己辭職什麼都得不到,經濟補償待遇就算沒有,那麼失業金的待遇你也總是可以享受的,根據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來選擇你領取失業金的一個長短。一般情況下最長領取失業金的期限不會超過24個月。

    但是如果要離開工作單位,這個廠裡辭退和自己辭職是沒有辦法來選擇的,如果你的單位確實不再需要錄用你,那麼他會主動辭退你,但是因為如果你是自己主動提出離職的,那麼他也不可能來主動辭退你,所以說,這兩方面選擇的可能性,我個人覺得應該是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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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職廠觀察

    下面我分別就這兩種不同情況說一下我的個人觀點,供您參考:

    第一種情況:勞動者表現沒什麼過失,用人單位根據他們的生產經營需想辭退你,那麼建議勞動者選擇企業辭退,這樣勞動者可以拿到經濟賠償金。

    因為企業根據自身需要裁員,單方面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給勞動者帶來了機會成本和不可控風險,所以企業就應該給勞動者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賠償金的標準是2N+1,即你每工作滿1年,賠償你兩個月的工資再加上1個月的待通知金,如果企業提前1個月告知你要了,這一個月待通知金就不用支付給你了。

    第二種情況:如果勞動者不想再繼續在這家單位工作了,建議勞動者自己辭職,因為道德比金錢更重要

    勞動者不想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了,也同樣會或多或少的給用人單位帶來工作上的麻煩和人員輪換成本。《勞動合同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是勞動者不能鑽《勞動合同法》的空子從而獲取不正當利益,這樣做是不道德的。

    就像我們反對那些“精明”的企業想辭退勞動者時,就利用各種方法逼迫“老實”的員工自己辭職,以避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賠)償金一樣,我們同時反對那些“精明”的勞動者自己想離職了想出各種辦法逼企業把自己辭退,來拿經濟補(賠)償金,這都是不道德的行為。

    結束語

    誰的過失誰就應該承擔責任,這也是法律的精神所在。

    如果企業想辭退勞動者,企業就承擔賠償責任,這個時候勞動者也別因為“好面子”,就選擇自己辭職,損失掉了勞動賠償金;

    如果勞動者確實自己因個人原因想離職,勞動者就應按照法律法規的依照程式辭職,這個時候勞動者就不能因為想獲得勞動賠償金而失掉了道德。

  • 3 # 春風HR

    我不太清楚問這個問題的朋友用意何在?

    是你現在面臨了廠裡要裁員的情況,廠裡讓你們主動辭職嗎?如果是這樣的情況,千萬不要相信廠里人說的任何話,堅決不要主動辭職。

    考慮到公司的態度比較的誠懇,所以要被裁員的人都寫下了離職申請書,並且簽字蓋章。但是不要臉的事情發生了,公司就此認定他們是主動辭職,而法律上對於主動辭職是不會認可賠付經濟補償金的,因此最後公司無責與他們解除了勞動合同,他們也沒有獲得賠償。

    這裡也奉勸各位朋友注意,千萬要搞清楚辭退和自己辭職的區別,處理不好就是自己吃虧。

    廠裡要辭退你,就必須賠付經濟補償金,同時要為你辦理失業保險,這對被辭退暫時沒工作的人來說是一筆不小的收入;而主動辭職的人,這部分收入就不用想了,就會變成上述小夥伴一樣的慘況。而這一切就在於自己不要主動寫下辭職申請書。

  • 4 # 社保小達人

    樓主您好,嚴格意義上來講,由公司單方面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那麼你所享受到的福利待遇和經濟補償會更多一些。但是有些東西並不是自己離開工作單位,想要讓單位解除你的勞動合同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為單位單方面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那麼作為單位來講也是有承擔一定的風險的。

    一般企業單位如果不願意承擔這樣的風險,他會責令主動勸退你,這樣一來的話你就只能夠自己來提出辭職,那麼就不能夠享受該享受的一些待遇,比如說,這個失業金的待遇,那麼就沒有辦法正常的領取了。因為失業金的待遇領取的條件必須是因非本人意願離開工作崗位,也就是說,你必須是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才可以享受到失業金的待遇。

    並且還有這個經濟補償待遇,如果說單位單方面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那麼這個經濟補償待遇是可以正常享受的,但是如果你是自己主動辭職的,那麼這個經濟補償待遇是沒有辦法正常享受的。所以這樣一來對你本人來說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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