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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不可以,中國刑事審判只根據犯罪當時的行為和行為人的狀態進行審判,而沒有秋後算賬的說法,即使現實中有,也不是正兒八經法律層面的事情!

    而中國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屬於限制刑事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群體,而未成年人屬於18歲以下的群體,而由於法律是嚴謹的,18歲精確到分鐘。

    也就是說如果你18歲生日為7月21號,那你在7月22號0點00分才正式成年。在7月21號23點59分你都不算成年。

    正兒八經來說,你在7月21號23點59分殺了人,最高都只是無期,不會判死刑。

    所以未成年人的特權,其實就體現在這一點。

    回到題主的問題,交通肇事,不管對方是否未成年或者對方是否有駕照,都不是刑事加重處罰的條件,也就是說都是按照交通肇事的程度來處理。

    未成年人滿16週歲,就滿足了交通肇事罪的條件,如果需要判刑的話,也是要坐牢的,但是由於是未成年人,會減輕或者從輕處罰,如果情節不重,可以不處罰。

    但是其監護人需要承擔完全的民事賠償責任,因為未成年人是不允許駕駛機動車的。

    如果對方不滿16週歲,是不負刑事責任的,但是其監護人要承擔完全的民事賠償責任。

  • 2 # 使用者5475559345

    不可以。法律上刑事責任的判罰是按犯罪嫌疑人犯罪時的年齡來處罰的,哪怕在宣判的時候已經成年,但是案發時未成年,還是按照未成年人來判罰,等到成年了不會去追加刑事責任。但是在民事賠償上倒是可以申請多賠償

  • 3 # 唐先明75443043

    依我之見:有的成年後‘’仍須‘’追究刑事責任,有的成年後‘’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一,關於有的成年了仍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中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年滿十六週的犯罪,應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在中國只要年滿十六週歲一旦觸犯刑律均須被追究刑事責任,當然也包括本案例‘’交通肇事罪‘’。尤其是以下幾種交通肇事情形是依法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的:

    A,如果案例中所敘述的交通肇事並致人死亡的嫌疑人當時作案時‘’己滿法定的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那就符合追究刑事責任的責任年齡,理應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僅僅經過兩年,也就是說年滿十八歲成為完全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按照《刑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精神:交通肇事罪法定最高刑為五年,須經過五年就不再追訴,而本案例嫌疑人僅僅經過兩年即成年的十八週歲仍在法定追訴時效內,依法仍須追究刑事責任。B,如果嫌疑人年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駕駛機動車在馬路上違法將行人當場撞死逃逸,尤其是‘’逃逸緻人死亡的‘’,其法定追訴時效應在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徒刑的,須經過十五年的追訴期。C,如果該嫌疑人年滿十四周歲(也含年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駕車違法將人撞傷後將傷者隱藏丶拋棄致其死亡的,依法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此時該未成年所涉嫌犯罪的追訴時效是二十年,因此,未成年人已滿十四周歲時以及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涉嫌交通肇事後因隱藏、拋棄傷者致死就‘’轉化‘’為故意殺人(間接故意)到成年時仍須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交通肇事犯罪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辦案實踐中,一旦公路上發生交通肇事死了人公安機關均會接報警受理登記後派員到現場勘驗丶檢測丶走訪丶詢問,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案發後,公安丶檢察丶法院‘’受理的‘’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也就是說永遠追訴下去,真至將罪犯繩之以法。

    二,關於成年後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滿十六週歲時駕駛機動車在馬路上違法將行人壓死,經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定:確係交通肇事丶犯罪嫌疑人負全責丶犯罪嫌疑人作案時不滿十六週歲,根據《刑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精神: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犯故意殺人丶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強姦丶搶劫、放火、投毒丶販毒丶爆炸應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不滿十六週歲犯‘’交通肇事罪‘’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既然,十六週歲之前交通肇事壓死人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到了成年即年滿十八歲以後也不能再去追究刑事責任,否則,就是違法濫用刑事追訴權。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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