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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455358973375

    因果關係鑑定就是所謂的參與度鑑定。

    這個在司法實踐中沒有統一的定論。舉個例子說下情況。2012年10月13日16時25分許,被告王某駕駛小轎車與原告肖某駕駛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大隊事故責任書認定,被告王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肖某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住院46天后出院。經司法鑑定,原告頸3-7椎間盤突出系自身退行性病變,車禍誘發或加重頸部損傷,經治療後遺留頸部活動功能喪失28%,構成傷殘九級;原告自身即存傷病是主要原因,而人身傷害事件相關損傷起到誘發因素或促發因素的作用,其損傷參與度為30%;後續治療費為9000元;出院後繼續休息三個月。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賠償時各賠償專案是否應予乘以30%的損傷參與度。第一種觀點認為,雖然原告的傷殘與自身疾病有關,但如果沒有交通事故誘發,完全可以避免傷殘。故原告的所有損失均不應乘以30%的損傷參與度。第二種觀點認為,原告的傷殘是自身疾病與交通事故共同作用引起的,既然交通事故的損傷參與度為30%,那麼原告所有的損失均應乘以30%的損傷參與度。第三種觀點認為,因住院直接支出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誤工費以及必然發生的後續治療費,不予考慮事故的損傷參與度。而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出院後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都應乘以30%的損傷參與度。我第三種觀點是比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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